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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发 文 号:鄂安监管煤[2005]50号
发布单位:鄂安监管煤[2005]5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5]20号)精神,全面掌握我省煤矿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状况及其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施重点监控,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安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办[2005]2号)要求,现就加强对全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鄂安办[2005]2号文件要求,迅速组织力量,结合上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及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结果,对本地区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排查,摸清底数。
二、登记建档,检测评估。各级安监部门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矿井要登记建档,分别按《煤矿重大危险源矿井申报范围》(附件1)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申报范围》(附件2),填写《煤矿(井工开采)基本特征表》(附件3) 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附件4)。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必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提出有针对性的监控措施。安全评估报告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级别,报当地安监部门确认。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至省局,省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确认。
三、完善措施,强化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工作应做到“四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整改结束后要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四、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责任, 做到任务明确, 责任到人, 措施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凡发现矿井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重点监控,分类管理。省局将从各地上报的重大危险源矿井和重大事故隐患矿井中,分别确定100处重大危险源矿井和100处重大事故隐患矿井,作为省级重点监控对象,参与督办。各地也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监控矿井,实施分类监管。
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是2005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并将经逐级确认后的重大危险源矿井基本特征表(附件3)和重大事故隐患矿井检查登记表(附件4)于5月底前上报至省局。
联系人:周自芳 联系电话:027-87271627(传真)
附件1:重大危险源矿井申报范围
附件2:重大事故隐患矿井申报范围
附件3:煤矿(井工开采)基本特征表
附件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登记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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