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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8日

梅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梅市府〔2009〕12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职责权限参与检查督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未能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二)参与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发现渡口渡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政府汇报并督促当地政府落实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业(渔业)部门职责:

  (一)完善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辅助从事渔捞作业的工作船以及观光休闲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

  (二)加强对渔船在渡船航行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妨碍航行行为的治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航道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口水域航道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渡口水域碍航物时要及时清除;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水域助航标志是否符合助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规范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碍航行为的治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建设渡口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渡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查处水域环境污染事故;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

  负责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交通部门维护渡口秩序。

第三章 渡 口

  第十八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

  第十九条 设置渡口应坚持“群众必需、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向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渡口位置、可行性报告、渡运航线、经营方式以及设置理由等方面的资料。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设置渡口的决定。批准设置的,应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跨县级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应报渡口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审批。

  撤销渡口的,依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渡口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申请人应按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向渡口所在地渡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渡口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经营性渡口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渡口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场所,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设有照明设备;

  (二)渡口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岸线规划、防洪、航道标准等要求;

  (三)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渡口工作人员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具有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四)渡口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信条件;

  (五)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标志牌,并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注意事项等安全信息,以告示过往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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