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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 文 号:穗质监〔2004〕8号
发布单位:穗质监〔2004〕8号

印发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穗质监〔2004〕8号
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穗府函[2003]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市事故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本预案根据《市事故救援预案》的要求,确定有关单位为本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参与相关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四)锅炉爆炸事故;
(五)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六)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质监分局、有关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本市成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首长负责制,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指挥长。市质监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和锅特处处长任第一至第二副指挥长。市质监局锅特处、各有关分局分管人员、专业抢险救援单位、相关的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验机构、专业抢险队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各方面力量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市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救援组,组长由市质监局锅特处处长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电梯、大型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特大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特大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8408-2000及《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16767-1997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本单位的游乐设施安全运营保障体系,并结合各游乐设施的年度检验,进行疏导乘客的应急救援演习。
第十四条 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
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单位职责如下:
(一)应对其保养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二)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三)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状况、所保养电梯的技术特点制定本单位的抢险方案。
第十五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宾馆、酒店、学校、机场、地铁、码头、医院、图书馆、商场、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使用的及其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内使用的载客电梯应加入广州市电梯远程监控网络。
大型锅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加入广州市特种设备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拨打110报告,同时向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各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当指挥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分工如下:
(一)电梯的抢险救援由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负责;
(二)液化石油气储罐、槽罐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广州市煤气公司负责;
(三)氯气、氢气储罐、气瓶、槽罐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广州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四)氢气、氧气储罐、气瓶、槽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粤港气体有限公司负责;
(五)液氨储罐、气瓶、槽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广州石油化工总厂负责;
(六)承压槽罐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广州市珠江压力容器检验制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
(七)溶解乙炔气瓶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增城小楼溶解乙炔厂负责;
(八)下列单位负责本单位内游乐设施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东方乐园;
(2)南湖游乐园;
(3)番禺森美反斗乐园;
(4)广州世界大观;
(5)文化公园;
其他游乐设施发生事故由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调配抢险救援工作。
(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泄漏、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锅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发生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参加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章 应急总结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直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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