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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03日

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渝文审〔2007〕27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7-16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者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可以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在封航水位航行的;

  (二)擅自装运一级危险货物的;

  (三)拒不出示证件或者不接受检查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在封航水位航行的;

  (二)擅自装运一级危险货物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渔业船舶载客;

  (二)不具备装运危险货物条件擅自装运危险货物的;

  (三)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登记证书,或者证书失效航行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不具备夜航、夜间作业条件夜航、夜间作业或者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三)抢档、抢港、抢靠码头的;

  (四)酒后作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无证人员擅自驾船的;

  (二)他船遇险、发生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不参加施救或者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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