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关于加强区县直属企业和乡镇、街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

发 文 号:京政办发【1986】39号
发布单位:京政办发【1986】39号

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区县直属企业和乡镇、街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区县直属企业和乡镇、街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市认真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努力搞好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城乡集体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市乡镇企业已有一万六千个,从业人员七十五万人;城区集体建筑企业、生产联社、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等系统的从业人员有三十万人.这些企业的经济效益,多数提高很快,如乡镇企业一九八五年总收入五十一亿元,利润九亿五千万元,分别比上年提高百分之三十六和百分之三十三.这些经济事业的发展,对于加速首都建设,繁荣城乡经济,解决人民生活中的诸多不便,安排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改善人民生活,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上没人管,伤亡事故十分严重,其中尤以农村建筑企业、城区集体建筑企业和乡镇小煤窑最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五年,乡镇和城区街道集体企业因工死亡一百一十五人,其中建筑企业因工死亡四十七人,是本市国营建筑企业因工死亡人数的三点六倍;房山县、门头沟区有乡镇和个体小煤窑六百七十二座,因工死亡二十八人,为北京矿务局每产百万吨煤的死亡率的四倍.此外,乡镇企业尘毒危害也很严重.如房山县全县八百八十二个乡镇企业,有尘毒危害的四百四十九个,占百分之五十点八.
为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城乡集体企业健康发展,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现就加强区县直属企业和乡镇、街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城区集体建筑企业、生产联社、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政府要切实把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抓好;各级劳动部门要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一切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凡有基建项目,并由乡镇、城区集体建筑企业、生产联社、劳动服务公司或外地建筑队施工的,均应在施工前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劳动知青科登记备案,以便接受安全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劳动知青科要切实把上述施工队伍的安全检查工作抓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农村建设总公司、城区集体建筑工程总公司、乡镇企业局、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及各有关部门,都要接照国发【1983】85号和市政府京政发【1983】9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切实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认真管起来.每个企业也要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员,并尽快把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健全起来,做到计划安排有安全项目,经营承包有安全要求,生产过程有安全措施,总结检查有安全内容.
三、要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素质.各区、县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农村建设总公司和城区集体建筑工程总公司,要在今年内,把所属各建筑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经理(副经理)普遍轮训一遍.
四、加强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各单位,特别是乡镇企业、城区集体建筑企业、生产联社、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严格接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逐级上报,并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在城区、近郊区施工的本市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和外地建筑队所发生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一律由施工所在地区劳动部门执行.
五、有关地方小煤窑安全工作和乡镇企业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接照市政府京政发【1986】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1985】115号文件的规定,切实抓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