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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和劳动人事部公布的〈实施细则〉一些问题的复文》

发 文 号:【83】市劳锅字第48号
发布单位:【83】市劳锅字第48号

各区(县)劳动局(科):
一、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和劳动人事部公布的〈实施细则〉一些问题的复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附: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和劳动人事部公布的《实施细则》一些问题的复文
劳人锅局【1983】12号、
(一九八三年二月四日)
新疆、广西、吉林省、自治区劳动局:
来信所提关于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文中的问题,综合解答如下:
一、原国家劳动总局公布的规程、规定、标准与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有矛盾时,应以国务院《条例》为准.
二、上报事故的范围,应按《条例》第二条规定为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
三、《条例细则》2、4、7条中"承担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单位和专业工程技术(科研)人员"是指参加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评定的单位和人员,如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和人员.
四、地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务院【1979】249号文批转的《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的,各省、市、自治区和工业集中的城市所设立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五、《条例细则》3、1、1条中"劳动部门没有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人员"是指县和部分地市、没有设立监察机构、有符合监察员条件的人员,可以任命为监察员.地方机构的监察员均由省级劳动部门任命.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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