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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1989年第41号令)的规定,现将《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
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
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
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
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
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同意后,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一),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培训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培训计划,定期汇报培训实施情况;
四、正规化进行教学,编写教学方案,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第六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单位除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核单位应是区、县劳动局和市属局、总公司级的单位;
二、具有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主考人员证》的主考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三、考核场地和相应的设备、器材等,均应符合考核实力表(见附件二)的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考核安全保证体系和健全的考核质量保证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二),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第七条 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考核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考核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考核计划,定期汇报考核的实施情况;
四、严格按考核标准和考场纪律进行考核,杜绝不正风气;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考核费用.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中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不少于5年;熟悉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培训大纲;有实际授课教学经验.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主考人员应具备: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程师不少于5年,技师不少于10年;熟悉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考核大纲;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具有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主考人员应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推荐,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推荐表》(见附表三)或《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主考人员推荐表》(见附表四),经市劳动局培训、考核、择优选聘后,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教员证》或《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主考人员证》,持证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授课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使用全市统编的培训、考核大纲和教材以及指定的安全教育材料.
第十二条 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的本企业在册职工,无本种作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经单位确定为从事特种作业的学习人员,应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学习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表五),接受初级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证件签发部门审核,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后,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方准从事本种作业的操作学习.
第十三条 考取《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已取得《学习证》,并达到下列在本岗位操作学习的期限:
1.指挥信号、挂勾作业、电梯(含施工电梯)操作、卷扬机、电动葫芦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单位内机动车驾驶作业满6个月;
2.起重机司机、电梯维修作业满12个月;
3.电工作业、普通电气焊作业满24个月.
二、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持《学习证》、《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表六)或《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表七),到相应的培训站,申请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
三、必须完成培训大纲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实操技能训练的内容和学时.
四、经过安全技术理论闭卷考试和按照《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的实操技能考核,取得两项成绩及格者,可办理发证手续.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按下列程序要求进行.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实操技能的考试.单项考试不及格者,按顺序可补考一次.
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试卷在题库中抽取,密封后带至考场,按照考场规定和考试程序进行.
三、安全技术理论和技能考核,须由市劳动局派员监考、组织阅卷、评判成绩.
四、考核单位应在考核前的10天内,向市劳动局书面报告考核时间、考核地点,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建立和管理特种作业个人档案.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卡;体格检查表;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申请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违章作业及事故记录卡;立功受奖记录单;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记录单;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记录单;复审记录单.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六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办证人员、监考、评卷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严重的,由市劳动局撤消其培训、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领导,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表:1-7(略)
附件:1-2(略)
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证件的使用管理,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证件的使用管理.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
二、《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证》);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以下简称《教员证》);
五、《北京市特种作业主考人员证》(以下简称《主考证》);
六、《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七、《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第三条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证件的印制、核发、管理工作.证件的具体签发和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教员证》、《主考证》、《许可证》、《委托书》的签发的管理工作.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和个体、待业、停薪留职人员的《操作证》、《临时证》、《学习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履行查验、吊销、处理证件的职权.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操作证》、《临时证》、《学习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四、特种作业证件的签发条件和办理程序,按《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种作业证件的使用范围、有效期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操作证》在全市范围使用,可独立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由本人保管.
二、《学习证》在本单位内使用,在监护人的指导下,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由本人保管.
三、《临时证》在用工单位内使用,可独立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由本人保管.
四、《教员证》、《主考证》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可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授课、考核工作;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由本人保管.
五、《许可证》、《委托书》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使用,可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由单位保管.
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的内容应如实填写,字迹工整,印章清晰.
第六条 凡持有特种作业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审核,未经审核检验的证件自行失效作废.
第七条 单位使用的证件必须悬挂在办公室明显处,个人使用的证件,在从事操作或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凡未按规定悬挂或携带的,按无证处理.
第八条 外地调入本市或在本市内调动工作以及增加、变更作业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应由所到(在)单位安技部门持个人证件、特种作业档案,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应证件签发部门,办理证件变更手续.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证件,自行失效作废.
第九条 外地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证件,应由本市用工单位凭原籍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签发的证件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到相应的证件签发部门办理本市《临时证》.
未取得原籍证件的,按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临时证》.
第十条 被撤消的单位和离、退休(职)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件,所在单位应予以暂时收存,在12个月内,如有新的录用单位,并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培训、考核、操作、授课、主考工作,可办理变更手续.凡在12个月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证件,由原所在单位负责上报相应的证件签发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证件丢失或损坏,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按技部门出具证明,并在《北京市劳动保护报》上声明作废后,由相应的证件签发部门审核补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市劳动保护监察员以及单位安技部门给予处罚.
一、证件有缺张少页、涂改、伪造、转借或超越范围使用的,一律将证件收缴作废.
二、对持《操作证》、《临时证》者,发现有违章操作行为的,应在证件上签注违章记录,1年内违章记录达2次的,吊扣证件1至6个月,证件吊扣达2次的,应予以吊销.由于持证本人责任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证件吊扣1至6个月或予以吊销.
三、对持《学习证》者,违章作业记录达2次的,证件予以吊销.
四、对持《教员证》、《主考证》者,发现有不认真备课、授课,甚至无故缺课或违反考场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证件予以吊销.
五、对持《许可证》、《委托书》的单位,发现有违反收费、培训、考核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吊扣证、书3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证件予以吊销.
六、在执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应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证件吊销或在被扣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或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对因违章被扣证的个人,单位应组织进行安全教育;所吊销的证件,由收缴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上交市劳动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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