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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单位安全管理验收条件(试行)

发 文 号:京劳锅发字【1989】255号
发布单位:京劳锅发字【1989】255号

各有关区、县劳动局,各有关主管局、总公司,各液化石油气厂(站):
为了加强我市液化石油储灌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部等三部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单位安全管理验收条件》(试行)(以下简称《验收条件》),连同三部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加强对贯彻《验收条件》工作的领导.
二、三(略)……
四、验收办法:各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按劳动部等三部整顿通知和我局制定的《验收条件》进行整顿后.由厂(站)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组织检查预验收,合格后写出书面总结,报送我局锅炉处审查验收,办理"使用许可证".
附: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单位安全管理验收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验收条件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用槽车或管道输送并储存、灌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场(站).
第三条 本验收条件不适用于单纯用钢瓶换气的场(站).
第二章 对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要求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和规定.
第五条 场(站)应明确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或相当水平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场(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齐负责人,各级安全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场(站)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操作.
第八条 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三章 对主管领导的要求
第九条 熟悉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组织贯彻.
第十条 对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定期依照各有关规定检查各职能科室、班组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制订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审查安全措施计划、组织具体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定期听取安全管理人员汇报.每月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解决不安全的隐患.
第十四条 负责各类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第十五条 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和管道、槽车进行检查以便建档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关心工人的生活,搞好思想教育.
第十七条 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并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四章 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及上级的有关管理规程、规定等.
第十九条 有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负责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主持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拟订安全计划,组织参加安全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审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事故防范演习、写出总结.
第二十七条 有权制止不安全的违章作业.
第五章 对各类操作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是年满18岁,身体健康,一般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者.
第二十九条 场(站)必须严格选调、培训液化石油气操作工人,并取得市劳动局发的安全操作证.
第三十条 经常学习国家、北京市有关液化石油气的规程、规定,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一条 熟悉所操作的设备及安全装置作用原理.
第三十二条 能画出或简述本单位液化石油气工艺流程及每个阀门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操作人员能熟练的操作、调节设备参数,能排除一般性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能识别安全附件的好坏,并能保养.
第三十五条 了解液化石油气的成份及有关理化知识.
第三十六条 保持岗位的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第三十七条 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遵守纪律.
第六章 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岗位责任制
(1)应制订正、副场(站)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灌装工、储罐、管线、槽车操作人员、押运员、设备维修人员等的责任制.
(2)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贯彻各项规章制度;本岗位应知应会;工作范围;岗位纪律.
第三十九条 安全操作规程
(1)槽车的主要参数,装卸前后的准备工作必备条件、检查的项目、操作规程程序、行驶的注意事项、事故的断定及处理.
(2)钢瓶灌装安全操作规程、场地、台秤应具备的条件、灌装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复检、超重瓶的处理、事故的排除.
(3)储罐及管线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管线的运行参数、运行必备条件、操作程序方法、参数的调整、各安全附件的操作程序、事故的排除.
(4)液化气泵、空压机、通风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前的准备工作,交接班的内容,交接班手续(签字).
第四十一条 巡回检查制度:巡检时间、路线及项目.
第四十二条 记录制度、储罐、管线、附属设备均应有运行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液位、温度、压力、介质组分;各附件是否正常;事故处理情况;责任者.各种记录都应认真填写,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分析并装订成册,保留五年以上.
设备检修保养和各种仪器仪表校验记录.主要内容:时间、项目、压力容器管道、各安全附件,都应详细记录,并记入技术档案,签字手续齐全.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制度、教育制度:应明确对全场(站)职工的教育培训计划.内容以安全技术为主.定期进行考核.工人入厂教育、各技术工种技术教育、经常性的如周、月安全教育.各种教育要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内容包括:上级领导的安全检查,单位领导的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检查要形成制度,各次检查都应有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记录、定人、定项、限期解决.
第四十五条 设备检查、检修规程,应分别制订储罐、槽车、气瓶、管线、安全附件、压缩机泵、磅秤等主要设备的定期检查要求,明确项目、程序、方法、标准.
第四十六条 各项制度都应有领导批准的成文,有关人员人手一册,定期学习.
第四十七条 压力容器、槽车、管道包括附件应建立档案,要定期检查并记录技术档案.应按规定取得劳动部门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 技术档案应保持完好,档案内容包括: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定检记录、附件情况、事故记载和各项安全制度.
第七章 对设备、管道、附件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罐、瓶均应是国家批准的工厂产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
第五十条 罐、瓶严禁超装.100m以上的罐应有两套液位计,定期进行检查.排污阀应有保温.储罐安全附件不齐全、不灵敏的应停用.
第五十一条 安全阀的数量、装置应符合规程规定,应有铅封,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开启压力符合规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压力表精度等级、量程应符合规程要求.应有铅封,表盘上最高限工作压力位置应划红线.表盘玻璃清晰明亮完整无损、运转压力表的一次表与二次表每班至少互相换对二次,定期进行校验.
第五十三条 储罐要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验.严格控制充装量.使用温度不应超过40@(设计温度50@),表压达10kgf/cm2时应喷淋.进液时只允许向一个罐内充灌,不准同时向两个罐灌液.
第五十四条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要经常校对,保证灵敏可靠.
第五十五条 温度计要符合要求.
第五十六条 紧急切断阀符合规程要求.
第五十七条 各阀门应符合要求,并树牌注明用途.在手轮上画出开关方向.储罐出口第一道阀门应为子母口法兰,否则应加装长箍.
第五十八条 管道色标应符合要求,走向合理并有明显的标记,定期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五十九条 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六十条 场(站)区内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六十一条 锅炉房应符合北京合格锅炉房62条要求.
第八章 环境要求
第六十二条 场(站)区内严禁烟火,不得携火种进入.不得堆放易燃物.各项标志设置位置要明显、合理.
第六十三条 不准随意动火,如须动火,应严格按动火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十四条 进入场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处必须带有消火装置.
第六十五条 场(站)区内各贮罐的避雷装置应布置合理,定期检测对地电阻并记录;各类防护、消防设施齐全,并定期检查,保证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六十六条 罐区应有围墙,并设明显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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