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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4日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皖政办[2011]62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8-24
实施日期:2011-08-24

  第十七条 新建的高瓦斯、突出矿井首次揭煤前须安设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须建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设置≥0.8%、断电浓度设置≥0.8%、复电浓度设置<0.8%。

  第十九条 在以下场所应增设甲烷传感器:

  (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设置≥0.8%、断电点浓度设置≥1%,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米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二)长距离掘进的煤巷,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相同;

  (三)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四)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干管、抽采工作面干管须安装甲烷监测装置;

  (五)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置≥0.8%。

  第二十条 煤矿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鉴定报告批准人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资质,鉴定单位和鉴定报告批准人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施工钻孔时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现象,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四)煤层瓦斯压力≥0.74兆帕的;

  (五)煤层瓦斯含量≥8立方米/吨;

  (六)瓦斯放散初速度≥10的;

  (七)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十二条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须严格执行突出煤层两个“四位一体”等综合防突措施。经突出鉴定后,方可按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

  (一)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留设煤(岩)柱的,须对煤(岩)柱对应的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留设煤(岩)柱和区域预抽措施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须采取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的安全措施。上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距小于10米时,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开采。开采下保护层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三)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并单独计算抽采量;开采被保护层前须对抽采效果进行评价。

  (四)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抽采时间不得小于6个月,保护层采煤工作面超前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确定。

  第二十四条 开采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

  第二十五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做到每季度更新一次;突出矿井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

  第二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二)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米时),须先探后掘;法距小于或等于7米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工作面贯通距离小于100米时,须边探边掘;在相距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错茬距应保持50米以上;炮掘工作面间距小于50米时,一个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另一工作面须停电、撤人。

  (五)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作业,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巷道贯通施工。

  第二十七条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层前,须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经测定有一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动力现象、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在揭露煤层前,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经煤矿企业批准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同时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并密切观察突出预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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