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30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遵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遵义市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某某职业技术学院等签订合同,协议内容向承租方提供客运车辆及驾驶服务,用于接送遵义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消费者和贵州某某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上下班,与遵义市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涉案金额46.8万元,与贵州某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协议涉案金额达110万元。经查,遵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的车辆中有部分车辆属于下线客运车辆(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第七十九条第2种情形的规定,当事人遵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案,2020年12月24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于2020年3月3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八)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案例解读】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干扰和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着的权益,它对乘客自身的安全和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潜在威胁。本案中,执法人员先后对遵义市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某某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调查后发现,遵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公司为上述两单位提供接送购物或者职工上班包车业务的18台大中型客车,除个别车辆有《道路运输证》外,其余车辆多为不具备《道路运输证》的下线客运车辆,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应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涉案公司涉案金额高达150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立案调查,待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