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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安全责任主体分工待明确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1日

4月10日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中,以《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为题,规定了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并指出: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也就是说,《条例》基本确立了以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为校车运营的责任主体,而有关校车运营模式则由地方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

  对此,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秘书长佘振清认为,目前校车运营模式仍处于探索期,“这就像一块烫手的山芋,责任过于重大,导致没人敢轻言管理。”

  据了解,受地方经济水平、区域交通特点等多种因素影响,各地校车运营模式差异较大。而目前国内现行的校车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学校自营、政府购车学校经营、无政府补贴的营利性组织经营、有各政府补贴的营利型组织经营四种,其中学校自营和无政府补贴的营利性组织经营占的比例相对较大。

  客车业界人士普遍认为,由于校车的低赢利性,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对市场的发展促进作用非常有限。而《条例》已经确立了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资金,由营利性组织经营校车的模式具有更高现实可行性。即由学校向公交公司、旅游租车公司等提出交通服务需求,这些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车辆和司机运送学生,其他时间仍然经营自己的主营业务,而政府将对校车购置及运营方给予专项补贴。

  业内分析人士宇辰指出,学校自营模式需要大量的资金,主要集中在高档民办学校和具有丰富优质教育资源的公立学校,并不具有推广意义。同时,由于学校并不具有专业的运输管理系统,对成本控制和安全风险控制能力都较低,大部分学校会极力回避安全事故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不愿意成为运营主体。而甘肃庆阳市、西安阎良区等由政府出资采购校车,然后分发给学校经营的模式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汤玉祥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也曾提出,目前国内校车的运营组织还不够专业和科学,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一定程度上存在“无人负责也无人管理”的问题,对校车事业的深入发展产生了阻碍。运营主体多不具备专业的交通运输管理经验,更不具有校车运营的专业经验,在线路设计、车辆维护、调度调配和司机培训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能力。

  汤玉祥指出,社会各方对于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补贴、补助有很高期望,但具体的办法没有明确,反而导致了需求方的观望。他呼吁,国家对校车的补贴政策和标准应尽快出台,并适时发布对地方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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