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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30日

建设单位(章): ************************
施工单位(章): ************************


三方就************************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和义务,承诺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
(一)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二、勘察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切实履行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和义务,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公众安全,保护环境卫生,保持施工现场整齐有序,做到文明施工。
(一)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监管人员,赋予监管权力,确保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有效管理。
(二)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经费的投入。
(三)强化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全员持证上岗。在日常监管和各级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汇检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不留死角。
(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否则,一律不投入使用。
(五)按规定设置食堂、饮水处、厕所、浴室并符合卫生要求。
(六)重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的督促检查;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建设单位(章) 管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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