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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展销)会消防安全责任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01日

一、甲方根据乙方申报批准的相关办展文件,同意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将 号馆租给乙方,用于举办  展览(展销)会。
二、乙方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做好展览(展销)会的防火、防爆工作,有序安排展览(展销)会的布展、展出及撤展,疏导好观众,杜绝人身伤亡事故。
三、展览期间,乙方应设立展览会临时保卫机构。根据“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消防负责人,安排足够的消防人员,明确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展览(展销)会的安全顺利进行。
四、甲方负责提供消防器材和设备,乙方所有参展保安人员都应了解展区结构布局,消防器材、设备的放置地点,熟练掌握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初起火灾的扑救知识。展会工作人员应了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消防设备位置,熟知报火警电话。在未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器材和设施。
五、乙方不得在展区内使用汽油、酒精、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碘钨灯和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严禁使用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六、乙方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通道不得小于3.5米;馆内特装展位搭建限高5米;不得在展馆(厅)出入口设立展位、堆放物品。必须保持展区内人行通道、防火间距、出入口畅通;包装物等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七、乙方必须遵守《全国农业展览馆展览施工管理规定》,展位施工须按照经查验、审核的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不得私自更改。
八、甲方对展区内所有电气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配。乙方在电气施工时,须严格按《电气工程安装标准》进行,电气设备的连接、使用必须由电工操作;施工电工必须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九、展览会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试剂等物品如需展示,须使用代用品;压力容器不得充压。
十、甲、乙双方须认真遵守本协议。展览(展销)会开幕前,须经消防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确保展览(展销)会的消防安全。
十一、乙方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甲方将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乙方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事故,乙方和相关人员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在规定期满后废止。十三、本协议书一式叁份,除上报北京市消防部门备案外,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书于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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