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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状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27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全面加强我县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升我县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工食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政府行政一把手为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主要责任人。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细化并明确各级部门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健全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添加剂使用到出厂检验的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链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建立和落实质量安全要素全过程控制和可追溯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人100%接受安全知识培训,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员100%持证上岗。
        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把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加工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加工食品质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加工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将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和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辖区内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覆盖率达100%,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供所需的装备、场所等保障。
        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不以任何形式阻碍对加工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对不配合执法监管部门、有意逃避责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厉查处。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可能导致伤害和死亡、社会影响严重的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辖区内不出现行业性、区域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工食品实物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不得低于90%。
        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生产加工环节添加剂使用100%提交登记。辖区内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超标准范围、超标准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基本遏制。不发生行业性、区域性掺杂掺假恶性事件。
        六、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督促村(社区)落实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将符合条件保留下来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纳入日常监管范畴,明确具体监管人员,保障食品抽查经费,落实公开承诺、岗前培训、整改完善生产必备条件、加强监管等措施,规范小作坊生产。
        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质量兴县”活动,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战略,积极鼓励、培育、扶持品牌建设,帮助企业持续发展、做大做强。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作用,把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由政府行为、部门行为转变为企业自觉、守法和社会参与的行为,全面提升全社会大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确保本辖区内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组织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演练,一旦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上报信息,重大信息随时上报。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较长时间内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食品安全隐患发展并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形成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将严肃追究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的责任;对因不履行或未履行好相关职责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包庇、纵容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或阻挠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予以查处。
        九、加工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年终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食品安全年度述职制度,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要在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向县政府报送辖区加工食品安全年度履职报告,县政府将适时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十、本责任状不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变动或换届的影响。
       
        ***县人民政府                **乡人民政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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