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为确保监管监察系统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8月31日出台了《严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中领取薪酬的规定》。
《规定》明确,在安全生产领域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从事有偿的安全评价、安全评审和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中领取薪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局党组任命的事业单位干部,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兼职。经批准到安全评价机构兼职的,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直属事业单位、协会等行业组织性质的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聘任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任职或者执业;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机构收取费用、报酬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报酬,也不得向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机构摊派和报销任何费用。
凡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聘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有偿的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工作的,暂扣其相应的资质证照;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并追究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的责任。凡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参加有偿的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活动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凡各单位、各处室里有工作人员参加有偿的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活动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贵州省明确《严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中领取薪酬的规定》适应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