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调整部分资格考试报名时段的通知》和《关于暂缓2015年度勘察设计工程师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我省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调整为4月13日至4月30日。勘察设计工程师和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做好相关报名准备。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5年4月10日
关于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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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22号),现就我省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二、考试地点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执行;报考对象为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和“免二科”2个类别。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4)、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见附件5)。 (一)参加全科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于 (三)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规定,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考流程 本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考生网上报名地址为: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zg.cpta.com.cn/examfront(报名登陆界面),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4月13日9:00-4月30日17:00。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5〕74号和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报名流程如下: 1.用户注册和填报信息。请考生认真阅读报考条件,并填写《考生报名承诺书》(见附件1),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联系电话必须为本人)。已完成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所填个人信息要真实准确,报考科目要符合条件要求。 属于省直或省属单位(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省直。各市市属单位人员请按属地原则,选择所属地市。 2.上传照片。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和证书,一经上传不得修改,请考生务必确认后再上传。考试合格后,考生不再提交纸质照片。 考生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系统识别。请务必在报名网站下载该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预先处理。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 3.报名信息确认和报名表打印。考生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后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下载打印《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按照国家规定,未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考生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4.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 5.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及时将《报名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自行留存。 五、考试 1.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 2015年8月28日 9:00-9月3日 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2.考生考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六、成绩公布及成绩复核 1.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成绩计划在2015年11月7日前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2.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报考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审核 本次考试全省实行考后资格审核。考生在网上报名前自行对照报考条件,如实填报报名信息。成绩全科合格后,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现场提交报考资料(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2),由于报名统一使用国家网上报名平台,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没有考生的联系电话,将不再进行短信提醒,请考生考后留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公布的交表通知。 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起,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受理考生报名资料并审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所属报名点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预审的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见附件7),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由省人事考试局(收表公告公布在www.gdkszx.com.cn网站)负责;各市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由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提交资料的要求公布在网站上。我省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6。 八、证书领取 省直报名点的考生,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证书(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各市考生证书发放事宜由所在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九、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且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3.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上报名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4.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 5.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可参见《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8)。 6.考试用书征订由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承办,订书的单位或考生请登陆该协会网站(www.gdhra.org.cn)查询,联系电话:020-37603186、37604090。 附件:1.考生报名承诺书 2.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3. 工作简历表 4.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5.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6. 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7. 代办委托书 8.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 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5年4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考生报名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阅读关于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2.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3.保证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过程中,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维护考场秩序,遵守考场规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6.本人已周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考生签名: 日期: 附件2: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1.《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名承诺书一份。 3.工作简历表一份(见附件3,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4.考生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审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聘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工作简历表 姓名: ,身份证号: ,现报考 考试,从事专业工作共 年,工作简历如下:
注: 表格内考生、经办人应签名,单位应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
注:源自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全国)(1997年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二、本科专业
注:源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 三、其他 专科、中专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与本附件所列本科专业相应、相近专业执行。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 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99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32-00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描述: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进行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研制、开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安全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2)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职业危害,研制、开发劳动卫生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卫生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3)研究、推广承压设备、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工程科学技术,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和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4)研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的评价方法、技术,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修理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制定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5)对安全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研究制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进行事故危害预测预防并提出咨询建议,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进行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
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办委托书
代办人(签名): 经办人: 年 月 日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省人才交流协会,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