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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5日

  (一)预防

  1.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应有统一规划:对有放射性危险的设施单位的选址、布局,应有统筹安排。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有预防规划,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对策,比采取事故后的对策更为重要。

  2.设施单位。对放射性危险源应有防护设施标准等级,等级高则可靠性大。对减轻事故破坏程度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3.设施运行中应加强管理,管理的缺陷是事故构成的要素。消除管理缺陷的方法就是加强管理,健全管理安全文件和规范,使安全管理由传统的管理模式走向科学化的管理道路。     4.对设施单位,有关人员应严格培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及安全思想教育,遵守运行规则,改变不安全行为必须加强行为控制,达到合格上岗,减少或消除事故的人为因素。

  5.设施单位、场所、容器,对放射性危险源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以警世人,国际通用的放射警告标志是三叶形。

  (二)事故的处理

  1.应急处理计划,是预防计划的实施过程。在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时,各级政府对已建立的防灾救灾组织管理体系的有关力量要有序组织起来,形成即有分工负责又有协调配合的综合防灾、减灾网络,使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2.应急处理措施:是事故发生后减轻灾害后果,减少经济损失和对人员伤害所采取的对策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1)重大核泄漏事故:事故发生后,设施单位汇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查明事故性质,立即向各级政府上报,在政府的职能部门统一组织下视放射性物质泄漏的情况及对环境污染的程度,按预订方案发出警报,组织群众做好个人防护、隐蔽、撤离沾染区,实行交通管制,对沾染区实施放射监测等措施。在放射源得到控制后,由专业人员对地区、建筑物、道路、环境等进行洗消等清除沾染作业。

  各级政府对城市生命线系统(包括交通运输系统、供水系统、电力能源系统、燃气能源系统、信息情报系统)要按照预案,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基本正常运作,尽量减少灾害损失,为救灾工作提供基础保证。也应尽量避免生命线系统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减小救灾的复杂性和难度。

    (2)放射性危险源失控、泄漏应即查明原因,迅速纠正和终止泄漏,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由专业救援人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受到照射人员立即送往医疗单位进行医疗处理。

    (3)对放射源丢失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汇同公安、卫生、防护部门循综追查,尽快找回放射源。在放射源丢失期间,凡接触过放射源的人都要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对可疑受到照射者应送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观察和妥善处理。

  总之,在放射性事故发生后,对人员的防护、环境污染的消除均可参照对核武器防护措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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