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以及青岛市、区政府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强化和规范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安全事故和风险的能力,初步形成应急救援消除危害后果的指挥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二)以防为主。把火灾预防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火灾事故发展全过程的处置能力。
(三)分级管理。事故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除重、特大特殊火灾事故外,一般性事故由街道及其管区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应急联动。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事故应急时不同部门之间的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信息共享、协调一致、联合行动。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街道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街道纪工委、人武部、党政办、安监办、城区管理科、民政事务科、公安派出所、以及街道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安监办,街道安监办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各实施方案的负责人担任。火灾发生后,指挥长、副指挥长未到现场前,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先行应急抢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街道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决策的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工作,指导、检查街道应急救援重要项目建设。
2、负责街道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火灾发生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挥街道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和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紧急疏散、撤离受灾群众,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
5、街道的力量不能控制事态发展时,决定向周边地区及区安监局求救。
6、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安抚受灾群众。
7、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检查和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严格执行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处理中心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4、适时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公众发布。
5、组织对《预案》的演练,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预案》修订、补充和完善。
四、部门职责及分工
1、党政办:发生火灾事故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和传达上级的指示、批示;协助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参与受灾群众安抚和善后工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协助事故调查组查处各社区居委会、各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发生责任事故的行为。
2、安监办:负责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管区内消防安全信息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重大危险源(含重大事故隐患)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执行情况;承接火灾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器材、物资。
3、民政事务科: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受灾群众所需的相关救灾物资,协助安置疏散群众,积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4、城区管理科:负责对损坏的市政设施,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提供抢险技术支持和相关资料。
5、税源办: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积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6、派出所:负责积极组织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疏散、撤离事故可能危险区域内的人员,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实施事故灾难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灾难后,立即组织所属各方面力量及时进行抢险救援,抢救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可能导致连锁反应事故灾难的危险物质,疏散现场人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灾难态势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和财产安全,配合事故调查。提供事故灾难善后处理支持,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五、应急指挥系统启动
1、当管区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后,由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管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时,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安监局,区应急救援队伍到达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预案启动后,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具体组织指挥工作。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直接(或指派有关领导)负责指挥工作。
六、火灾事故报告程序
1、管区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报火警电话119,并将所发生情况,向街道安监办(85888785)、党政办(85871388)报告,同时报告区(行政)主管部门。
2、街道安监办接到报告后,迅速向主任及分管副主任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安监局报告(88729982 )。
3、街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最新进展情况每2小时续报一次。
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2)火灾事故的简要经过、当前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发展趋势及可能危害范围。
(3)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火灾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街道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向区政府报告,应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内容为准。
七、行动方案
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程序向上级报告外,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力量进行抢险和救援。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街道接到所辖范围发生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消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救援指挥调度工作。指挥长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报告和专家意见,确定行动方案,向各应急救援组织下达行动命令。
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接到街道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出动命令后,迅速组织好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物资奔赴事故发生地,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施救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根据街道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紧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当地群众紧急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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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街道力量不能完成应急救援工作,由街道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告区安监局,请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