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03年6月25日HBS一外协公司2名维修人员到东京海滨新城对电梯进行安装轿内镜子、扶手和对重缓冲座的作业,当时作业长不在。
上午10时左右,受害人A和共同作业人B完成了镜子、扶手的安装。A进入1楼井道内的凹入处,B在2楼发出上行的信号,A回复可以上行后,B将电梯快车行至14楼,B将电梯停在14楼后,坐其他梯到1楼,打开电梯的厅门发现A被夹在对重导轨的中间梁与对重间,A被救出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时的状态如下图所示:
二、事故原因:
受害人A违反了安全规程关于严禁在井道内的中间梁站立的规定进入对重导轨的中间梁,共同作业人B违反了安全规程关于电梯快车运行时严禁进行检查或作业的规定将电梯快车行至最高层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作业长不在,在没有具体安全指示的情况下实施作业,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
1.严禁在井道内的中间梁站立,撑架上、下攀爬等危险动作。
2.电梯快车运行时严禁进行检查或作业,慢车运行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进行检查,但不得作业。
3.底坑有作业员时,严禁进行到最高层或最低层的快车直达运行。
4.现场作业负责人离开现场时必须指定临时代理人,代理作业负责人应具备作业负责人资格并受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否则不得指定,现场作业负责人不在现场又无指定临时代理人的禁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