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19”机械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29日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距承德市50公里。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玄力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821000004574,发证时间为2002年7月26日,有效期限为长期;组织机构代码为:74849825-9。

  该公司三选厂位于承德县岔沟乡解营村上台子,始建于2007年4月,2008年3月试生产,主要加工铁矿石,生产铁精粉。设计生产能力年产铁精粉50万吨,共有员工141人,副厂长王成东,负责该选厂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格证齐全有效。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09]承延830033号,有效期限为2009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29日。证照到期后,企业申请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安监局在企业完成整改工程后,于2013年9月10日批准该库试运行6个月,事故发生后已责令企业停止使用。

  (二)生产概况。

  事故发生在该选厂破碎筛分车间,该车间三班运转生产,主要工作是将大块矿石加工破碎为粒度在0-14mm之间的细小颗粒。车间内有6台圆振筛和3条1.8m宽的输送皮带,事故发生时有5台圆振筛和3条输送皮带正在运转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19日23时19分,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破碎筛分车间岗位工卢智违规进入4号圆振筛下2号1.8米输送皮带尾轮下面清理漏料,23时23分39秒在其从皮带底部爬出时,被皮带卷起夹到皮带与圆振筛下料口之间,造成头部、左臂、右小腿、腹部等部位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2月20日零点班交接班的时候,破碎筛分车间岗位工王振林到工作现场接班,看见车间内的设备正在运转但未发现当班工人卢智,4号圆振筛平台的漏料也没有清理,就给本班工艺协调员汪海洋打电话,汪海洋又给当班工艺协调员许志忠打电话询问卢智的下落,许志忠在确认卢智没有下班的情况下,立即组织韩晓民、汪海林、王振林等6人分头寻找卢智。2月20日零点10分左右,许志忠、王振林二人在4号圆振筛下料口内发现伤者后,立即停止圆振筛和圆振筛下料口处的2号皮带,组织人员开始施救,同时报告选厂副厂长王成东和公司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袁喜刚以及公司安全处处长刘保民等人并向县医院急救中心打电话请求派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公司和厂领导赶到后,与在场人员共同研究救援方案,零点40分左右,救援人员用壁纸刀割断卢智挂在下料斗封闭螺栓处的衣服,从2号皮带上的西侧把伤者救出后,立即用棉被包裹送上公司在筛分车间门口等候的汽车,送往县医院救治。该车辆于1时20分左右在承德县六沟镇高速口附近与县医院的救护车辆相遇后,紧急将伤者抬上救护车,经医生检查,伤者已无生命体征,确认已经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月20日1时20分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岔沟乡政府分别上报了事故情况。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破碎筛分车间岗位工卢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没有停车的情况下,进入距作业平台高度仅0.56米的输送皮带下面清理漏料,被皮带卷起夹到皮带与圆振筛下料口之间。

  (二)间接原因。

  1.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未得到及时有效落实。

  2.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破碎筛分车间2号1.8米皮带尾轮防护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安装,隐患未及时整改。

  3.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安全意识差。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由工人违章作业引发的迟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卢智,男,52岁, 2009年2月起为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岗位工,负责三选厂破碎筛分车间1-6号圆振筛和1-3号输送皮带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清理设备周围卫生工作。工作中未严格执行皮带工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2.王成东,男,47岁, 2013年12月1日起任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副厂长,负责选厂全面工作。在知道破碎车间2号皮带尾轮防护设施已缺失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且本厂内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规程落实等工作也未落实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3.袁喜刚,男,28岁,2013年11月起任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疏于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责令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对其罚款0.5万元,并报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于泽楠,男,27岁, 2013年5月起任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安全科长,负责该选厂和所属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其发现发生事故输送皮带的尾轮防护设施损坏后,虽然口头告知选厂厂长尽快制作安装,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责令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对其罚款0.5万元,并报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陈树成,男,42岁, 2012年3月起任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安全员,负责当班的安全检查工作。对职工的违规操作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责令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对其罚款0.5万元,并报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6.玄力营,男,40岁,2011年3月26日起任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6万元30%的罚款计1.8万元。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上报,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6万元40%的罚款计2.4万元。两项合并罚款4.2万元。

  (五)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7.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继续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危险因素辨识能力,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2.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专人负责盯办,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3.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立即在公司内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规范作业现场。要逐工艺、逐部位、逐设施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切实防范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各岗位的安全生产。

  4.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监督本企业职工有效地贯彻落实,同时加强技术装备投入。

  5.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班前会工作,要充分利用班前会逐岗位宣讲安全操作规程,强调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