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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把头部伸出门架立柱外受挤压死亡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23日

 

企业名称
广西分公司
发生事故时间
2002 年 10月21 日
伤亡人数
死亡1人
生产过程
电解铝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19 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
事故经过:
2002年10月21日上午8:30,电解机动科点检员黄某、粟某按计划对电解车间多功能天车进行点检,在完成地面部分点检内容后(打壳机构、阳极提升机构、料管、8吨钩、12吨钩),黄某、粟某两人先后上天车进行点检(液压盘、配电盘、大小车行走机构、8吨和12吨钩 上部、空压机),由于工具小车轨道较脏、灰尘多,粟某说要进一步确认,然后上了工具小车的检修平台,同时通过黄某指挥(手势和声音)天车司机黄某某把工具小车从滑线端开到烟道端后,粟某又通过黄某指挥(手势和声音)天车司机黄某某把工具小车从烟道端往滑线端开,在工具小车行驶过程中,粟某从检修平台上到工具小车大梁上,并把头部伸出工具小车门架立柱外,在接近ECL天车大梁中部时和天车大梁电缆托架立柱发生剪切挤压(9:25左右),安全帽被挤烂,头部严重受伤,送医院抢救时证实已死亡。
事故原因:
1.点检员粟某在天车点检的危险环境中,安全意识不到位,忽视了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离开了检修平台,爬到小车主梁上并把头部伸出到工具小车门架立柱外,造成头部被工具小车门架立柱与ECL天车大梁中部电缆托架立柱剪切挤压,严重致伤死亡,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2.点检员黄某作为安全互保对子和监护人员,把注意力集中到观察工具小车行走轮,监护不到位。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有次要责任。
3.电解铝厂点检制度中,点检安全要求未明确和具体,尤其是移动设备中的点检安全要求,同时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培训不到位,负有管理上的责任。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粟某安全意识不强,忽视作业现场危险因素,把头部伸出到危险位置是此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粟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黄某作为安全互保对子和监护人员,监护不到位,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给予扣发6个月奖金;
3.对电解铝厂机动科科长、副科长、安环科科长、设备副厂长、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等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经济和行政处分;
4.扣发电解铝厂10月份全部奖金(约36万元);
5.取消电解铝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厂资格,并按规定给予100元/人罚款;
6.取消电解铝厂、电解铝厂机动科及科室人员本年度各种评先资格。
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设备点检制度,完善有关安全要求,要求全公司点检人员对所从事的点检工作的现场危险因素进行排查,明确细化有关安全要求。
2.在多功能天车工具小车门架立柱上部增设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3.加强员工自我保护的教育,再次强调在天车行走过程中,操作、检修,点检人员只能站在指定安全位置,不允许随意走动。
4.加强安全互保对子制度的落实,完善安全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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