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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青岛锦泰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8·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4日

2022年8月2日10时30分许,青岛锦泰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即墨区金口镇周疃小学南门外进行通信线路维修时发生一起触电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青岛锦泰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即墨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推送的工伤认定信息后经核查属实。

事故查实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等有关规定,即墨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总工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成的即墨青岛锦泰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8·2”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即墨青岛锦泰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8·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员工未佩戴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青岛锦泰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瞒报行为。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基本情况

青岛锦泰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丰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WHX3Q6P,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110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唐某,成立日期:2021年6月3日,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5G通信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等。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2021年6月11日已取得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7341684),有效期至2026年6月11日。

2021年11月8日,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了《2021-2023年度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本地网本地网线路综合维修(标段二)总承包服务框架合同》,工程范围为本地网线路抢修、预检预修(含大修)两部分。具体工作界面划分详见《山东联通本地网线路综合维修项目技术规范书》,工程地点为青岛市城阳、即墨。

2021年11月10日,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又与青岛锦泰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2021-2023年本地网线路综合维修总承包服务项目维护项目经理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工程项目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础,公司进行全方位的支持、监督、控制,以确保工程能顺利进行。北京华光浩阳科技有限公司考察后决定任命唐涛为项目经理,负责青岛联通即墨传输管线维护代维项目各项劳务工作。协议中第一条“乙方责任”第14项规定“做好维护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对特殊工作的维护人员必须持有效特殊作业资格证书”,第六条第7项规定“因乙方服务支持人员原因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唐某,男,41岁,青岛城阳人,锦泰丰公司总经理。

2.柳某某,男,41岁,青岛市北人,锦泰丰公司即墨区域维护经理。

3.郭某某,男,36岁,青岛莱西人,锦泰丰公司即墨区域维护队长。

4.韩某,死者,男,29岁,青岛莱西人,锦泰丰公司职工。

5.邹某某,男,24岁,青岛莱西人,锦泰丰公司职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锦泰丰公司建立并签订了《安全责任承诺书》,制定了《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工程勘察安全行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员工手册》,参照通信行业标准制定了《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按照2022年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月开展安全会议和安全检查活动,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发放了劳动防护用品。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2日上午,韩某和邹某某驾车到周疃学校门口进行通信线路维修。经两人查看,发现通信线路架设在路北高压线路下的一水泥通信线杆上并找到了断开的通信线路,韩某先爬上线杆把断开的通信线路松开放到地上,再回到地面接好,再次爬上线杆,一边指挥邹某某用塑料杆撑着通信线路,一边在线杆上拉紧。10:30左右,韩某突然没声了,接着邹某某听到“砰”的一声,就看到韩某已摔落到地上。

(五)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拍摄的照片显示(见图1、2),韩某攀爬的通信线杆位于路北高压线路下,其西侧有高压线杆。有通信线路自上端捆扎处垂落至地面,通信线杆最底端有安全带和白色线手套。

接报后现场勘验时,路北只有供电线路(见图3)。该供电线路为10KV卫东线,于1970年架设,全长5.7公里,呈东西走向。03号高压线杆和04号高压线杆分别位于金口镇周疃小学南门外东西两侧,之间无其他线杆,高压线杆上架设3条高压线,经测量03号高压线杆上的南侧高压线距离地面9米。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余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邹某某立即拨打了120,并打电话给郭某某,然后就给韩某做心肺复苏等待120。经120检查确认韩某已经死亡,初步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触电。郭某某接到报告后向柳某某进行了汇报,就赶赴事故现场,并拨打了110。柳某某将事故情况向唐某进行了电话汇报后也赶赴现场。事故发生后,唐某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023年3月6日,锦泰丰公司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

(二)事故核实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推送的即墨区2022年9-12月份工伤认定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事故情况属实。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韩某在供电线路下的通信线杆上作业过程中,未佩戴使用绝缘防护用品,观察不周导致触电,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锦泰丰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用品;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确保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锦泰丰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操作规程;各层级签订的《安全责任承诺书》内容相同;编制的应急预案不符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2)要求;对从其他公司调入人员及新入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

五、对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韩某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锦泰丰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构成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唐某,锦泰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构成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锦泰丰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锦泰丰公司要认真总结此次事故带来的经验教训,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规范要求修订应急预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公司实际制定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加强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积极协调做好我区通信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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