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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承达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12日

2020年8月9日,在青岛市李沧区沧台南路52号高压线杆附近路灯维修工程中发生一起触电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236号)的有关规定,李沧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公安李沧分局、振华路街道办事处及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青岛承达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达电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3712847A,成立日期:2006年1月2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西,法定代表人:王某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及建筑物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技术服务;照明工程设备设计;线路工程施工;设计、租赁、销售;灯杆、灯具、光源设备、电线电缆、电器元件、五金工具。该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7〕02-2018,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0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安全作业规程,按规定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2.青岛市路灯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427407934G,类型:事业单位,单位住所:青岛市南京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宗旨和业务范围:管理城市路灯、亮化美化城市;城市路灯规划·城市路灯设计·城市路灯管理·城市路灯建设·城市路灯维护。

(二)维修工程概况

青岛市路灯管理处于2020年1月9日与承达电气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内容:市内三区路灯维修、抢修工程。施工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8月1日,青岛市路灯管理处管理二所(负责市内三区辽阳西路以北区域)向承达电气公司派发沧台南路路灯损坏(高压杆49#附近)应急抢修工作通知单。

(三)主要作业组成员

王某国,男,44岁,维修班组负责人,电工,承达电气公司正式员工。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2014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因疫情影响,“三项岗位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办理(《关于印发<市应急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十一条措施>》青应急〔2020〕12号文),承达电气公司已于2020年4月8日给王某国缴费报名,7月3日青岛市考试中心恢复考试,每天安排80人参加考试,培训机构暂未能安排王某国考试。

王某勤,男,52岁,从事路灯土建施工,临时工。

孔某某,男,52岁,从事路灯土建施工,临时工。

张某某,男,59岁,从事路灯土建施工,临时工。

郭某某,男,64岁,从事路灯土建施工,临时工。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沧台南路52#号高压线杆附近路灯检查井处,检查井大小为60cm*60cm,深约40cm,井内留有一条电缆线(涉事电缆线,图1)。

图1 事故现场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8月9日上午8点半左右,承达电气公司电工兼维修班组负责人王某国带领临时工王某勤、孔某某、张某某和郭某某到沧台南路维修沧台南路49#高压线杆附近路灯。王某国带领4名工人先将49#-52#高压线杆之间路灯沿线多处检查井(其中49#-51#高压线杆附近路灯检查井位于沧台南路地铁工地院内,仅52#高压线杆附近路灯检查井位于地铁工地院外)内杂物清理干净,然后检查确认路灯电力线缆损坏并进行更换敷设。电力线缆敷设完毕后,王某国将49#-51#高压线杆附近检查井内电力线缆与路灯连接,准备进行分段通电检测,52#高压线杆附近检查井电缆未与路灯连接,仅对裸露电力电缆进行简单处置。连接完电力电缆后,王某国安排孔某某、张某某和郭某某对地铁工地院内检查井进行回填覆盖,同时安排王某勤看护位于路边的地铁工地院外的52#高压线杆附近的检查井(检查井已用锥形帽设置警戒区)禁止任何人靠近,并告知4人要去通电检测。大约11点左右,王某国于路灯电闸处电话联系孔某某询问地铁工地院内检查井是否回填完毕,孔某某告知王某国已回填完可以送电。不久,郭某某发现王某勤于52#高压线杆附近检查井边触电(王某勤左腿位于井内倒于检查井边)。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组织对王某勤进行抢救并拨打120,将伤者王某勤送往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王某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接报后,区应急局、公安李沧分局、振华路街道办事处、青岛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工作。

(三)医院抢救病历和法医检验报告

1.医院抢救病历显示王某勤左侧大腿距离腹股沟10cm处,可见一长30cm宽4cm皮损,左手大拇指及食指可见皮损。

2.法医检验报告显示王某勤左手拇指、食指、中指及左大腿见烧灼状皮肤破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青岛承达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工王某勤一人死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92万元,主要用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赔偿处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综合分析认定,作业人员王某勤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要进行通电检修情况下,违反工作安排,违规进入检查井附近危险区域,因地面坑洼不慎失足滑入检查井内接触简单处置的电力电缆,引发本次触电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承达电气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未能根据路灯维修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王某成,承达电气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1.2020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市政公用行业年度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对路灯管理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020年1-7月对路灯管理处开展了5次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路灯管理处进行整改。

2.2020年,青岛市路灯管理处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因疫情影响,承达电气公司于5月份恢复生产,路灯管理处对承达电气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但未能发现承达电气公司对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不足,同时未能结合路灯维修作业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对路灯维修工程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勤,违反工作安排,违规进入危险区域,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承达电气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20万至50万的行政处罚。

2.王某成,承达电气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承达电气公司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区应急局备案。

2.青岛市路灯管理处要加强外包路灯维修工程安全监管,对该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解决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路灯维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按要求对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面对临时工岁数偏大的特点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培训。

(二)加强行业安全监管

青岛市路灯管理处要根据路灯维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修理所和外包单位维修工程全过程安全监管,对安全检查中技术力量不足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督促外包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对全市路灯电力设施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进一步加强对路灯维修工程安全监管,健全相关监督检查机制,督促相关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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