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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同不力,大修严重超期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04日

【简述】2003年03月24日,某热电厂7号机组大修,转子送原厂处理末三级叶片,因转子到原厂后,电厂在合同执行方面监督不力,原定2003年05月24日返回电厂的转子,于2003年07月19日才返回。
【事故经过】7号汽轮机组是我国哈尔滨汽轮机厂制造的机组。型号51-50-1;额定容量50MW;主蒸汽参数;汽压9MPa温度500℃;额定转数3000转/分;最大进气量:231.5吨/时,最大排汽量143.5吨/时;排汽压力0.054MPa。1965年出厂,1967年03月01日投运发电。
7号机组运行时间较长,末三级叶片汽蚀严重,还有部分叶片已断裂,严重威胁着机组的安全经济运行工况,为了保证机组今后长期稳定、安全、经济可靠运行,企业与哈尔滨汽轮机厂在2001年签订更换7号机组末三级叶片的合同。7号机原定大修开工后,转子经检测各项数据后,按合同要求将汽轮机转子送至哈尔滨汽轮机厂,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哈尔滨汽轮机厂应在60天内完成叶片的更换工作。
2003年03月15日7号机组开始大修,由于已有合同,故将汽轮机转子末三级叶片更换工作外委哈尔滨汽轮机厂,该机转子自2003年03月24日运出,按合同要求应于2003年05月24日返回,但实际转子于2003年07月19日才返回。
【事故原因】由于哈尔滨汽轮机厂突然接到其他任务,故对7号机更换叶片工作进行临时调整,另外当时国家正处于非典高潮期,人员外出比较困难,对厂家的催促工作不及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防范措施】
1. 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严格合同的执行力度。
2. 加强外委工程的管理工作,必要时派专人监督质量及工期。
3. 合理的安排设备检修的工期,当工期需要调整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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