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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1.26”人身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23日

 2007年1月26日,湖南衡阳电业局高压检修管理所检修人员在对停电的110KV酃牵I线衡北支线登杆检查时,由于误登另一条带电的110KV线路杆塔,造成1人触电坠落死亡。

  事故经过:

  为了配合武广高速铁路施工,衡阳电业局高检所安排了110kV酃牵I线(220kV酃湖变至衡山110kV牵引变)#16-1、#17-1、#90杆由杆改塔工作和酃牵I线#1-118及酃牵I线衡北支线#1-44(到衡山牵引变,在酃牵I线#45杆T接)的全线登杆检查(消缺、瓷瓶擦拭、更换自爆瓷瓶)工作,计划工作时间为2007年1月24日8:00至1月27日18:00。整个工作共有5个工作班组,其中带电班副班长莫××和王彤(死者,男,33岁,94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带电作业工作)分在一个组,26日当天的任务是#31、#32登杆检查、#34更换自爆瓷瓶,工作线路在不同的工作地点两端都装设了接地线。上午11时左右,莫、王二人到达110kV三酃线#35杆,在双方未共同核对线路名称、杆号的情况下,王彤误认为三酃线#35带电线路杆塔就是要检修的杆塔之一。王上杆后,进入右边相(面向杆塔号递增的方向),将安全绳系在横旦上,然后沿瓷瓶下来双脚准备踩到导线上,11:31,一声巨响,王触电全身衣服着火燃烧,不一会,安全带被烧断,王从25.5M高的直线杆右边相坠落至地面后当场死亡。三酃线零序I段跳闸重合成功。

  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

  1、工作监护人严重失职。莫××是该小组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上杆前没有向王交代安全事项,没有和王共同核对线路杆号名称,完全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严重违反了“安规” (线路部份)2.5.1、2.5.2的规定,莫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2、死者王彤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上杆前未认真进行“三核对”,盲目上杆工作,严重违反了“安规”(线路部份)5.2.4第三款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有关其他方面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正在分析进行中

  希望各单位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针对春节临近,工作多,任务重,人员思想容易波动的情况,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深入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十条措施,落实防范事故措施,杜绝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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