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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纳雍县狮河水库“1.29” 翻船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1月29日13时20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过狮河水库发生特大翻船事故,死亡59人。
过狮河水库属毕节地区水电部门管理,该所自行决定春节期间(正月初一至十五)利用水库工作船“总溪河1号”在水库内经营旅游。1月29日(初一)10时45分开始,先载游客两次,绕水库一周。第三次售票30张,但上船人数达100人,使船搁于岸边无法开航。船工宋某(水库管理所副所长兼)一面叫另一名船工胡某下水推船,一面自己用棒子撑船,并动员乘客左右摇晃,船脱线后开出。13时20分,当船离岸50至60米,宋某用舵转向返航时,船迅速向右倾翻,船上人员全部落水。由于船的首尾有密封舱,使船底朝天浮于水面,部分落水人员爬上船底随风向拦水坝方向飘移,经抢救41人脱险,打捞出尸体54具,其余5人失踪。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严重超载。该船载客定额10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客100人,超载9倍,船舶干舷只有0.03至0.05米(按规定干舷为0.25米),在转向时导致倾翻。
2.违章航行。该船系水库工作船,原有船舶证书已过期,未办手续而且证书与船舶长期分离,属于无证船舶,船员未经培训考试,无证驾驶。该船的挂机原为2020型柴油机,被盗后改装为195型柴油机,也未申请检验,齿轮箱、调速器、倒车等都不符合技术要求。水库管理所自行确定载客40人经营旅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营业执照。事故发生时,船上无任何救生设备。
3.有关领导不重视安全,未采取必要措施。水库管理所自l986年8月确定该船经营旅游,有关领导不管不问,未制定落实有关安全责任制和游览安全规定。在水库管理所门口立的《游船公约》中无一句安全内容,反而规定:“在船上自行掉(落)水者,我所不负死伤责任。”船工宋某,身为水库管理所副所长,无证驾船,忽视安全,在严重超载情况下,冒险开航,导致事故发生。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此次事故船工宋某是直接责任者,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隶属关系,分别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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