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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庐镇乡大桥村“8.0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18年8月9日11时许,舒城县庐镇乡大桥村铁贵村民组境危旧房拆除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庐镇乡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舒城县庐镇乡大桥村“8.0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询问笔录、查阅资料和综合认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庐镇乡依照上级有关要求,从2018年7月份开始,开展农村危旧房整治“夏季攻势”行动,通过“五个一批”举措,拟在全乡范围内统一消除危旧房,“拆除一批”是其中内容之一。大桥村危旧房拆除工程涉及26户、危房74间,工程造价约三万元,由村组织实施,村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将拆除危旧房工程对外承包给自然人陈定,并与承包者签订《庐镇乡危旧房拆除施工合同》,承包者自行组织成立一支拆除工程队伍,并以乡统一为施工人员购买为期2个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拆除工程完成后,由乡政府组织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依照每平米20元的标准支付拆除工程款。大桥村拆除工作从7月28日开始进行。按照庐镇乡危旧房拆除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全部拆除工作必须在8月15日前完成。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庐镇乡大桥村。大桥村位于庐镇乡西南方向,与桐城市三新村毗邻。全村1328人,18个村民组,370户,耕地面积573亩。村两委现有固定人员3人,书记兼主任1人,文书、计生专干各1人,另聘有1名扶贫专干。

2.施工承包人。陈定,男,舒城县庐镇乡大桥村人,身份证号码:342425xxxxxxxx8312。无固定职业,自2015年开始,在庐镇乡境内承包一些小型项目工程的劳务,无建筑施工类资质,与工人未签订劳务合同,工资年底一起算,小工130元左右一天,大工200元一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8月9日,危旧房拆除工程承包人陈定带领戴明祥、陈立东、陈运武、陈运权、曹平发等五名工人到舒城县庐镇乡大桥村铁贵村民组在吴相友家开展危房拆除工作,上午10市30分左右,陈定因要回去准备午饭便先行离开,走时叮嘱大家天热早点回去吃饭。戴明祥觉得时间尚早,建议大家一起把西侧后沿墙拆除后再回去吃饭。10时50分左右,陈立东正收拾铁滑轮和钢丝绳,陈运武、陈运权在西侧后延强内侧锯木头,戴明祥和曹平发在西侧后沿墙,该墙当时用两根长约一米七左右的木头支撑以防倒塌。这时西侧后沿墙突然倒塌,戴明祥被压在倒塌的墙土里。曹平发等人见状,迅速将戴明祥从墙土里掏出来,当时戴明祥的头一直向下耷拉着,嘴巴向外不断溢血,但头部和身体未见到明显出血。这时陈运武马上打电话给陈定,陈定接到信息,立即赶来,并在来的途中用电话向村支部书记程俊山作了报告,程俊山立即向乡党委书记、乡长和派出所进行了报告,并火速赶至出事现场。之后乡里通知庐镇卫生院三名医务人员赶到出事地点,伤者戴明祥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乡包村党委联系人黄从根、驻村帮扶干部李应斌、派出所人员等陆续赶至现场。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庐镇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安排有关人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戴明祥安全意识淡漠,在施工现场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未按照要求的拆除步骤进行施工,在土墙墙体下方已受潮的情况下,冒险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陈定,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发当天的危旧房拆除施工作业时,未督促工人戴好安全帽,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人未按正常拆除步骤、未采取专用设备施工,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2.大桥村委会,违规与无施工资质的个人签订危旧房拆除施工合同;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彻底。乡村包片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现场督导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3.庐镇乡人民政府,对危旧房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开展对施工现场监管和工作人员培训,对各村、各乡村包片干部在危旧房拆除工程的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管。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危旧房拆除期间,因施工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违规作业、乡村干部职责履行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戴明祥,安全意识淡漠,在施工现场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冒险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2.陈定,大桥村危旧房拆除工程承包人,其本人无任何建筑施工类资质,违规承揽危旧房拆除施工工程。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现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工人不佩戴安全帽、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冒险作业的行为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建议由舒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五千元的处罚。

3.程俊山,大桥村支部书记兼主任,违规与无任何建筑类施工资质人员签订危旧房拆除施工合同;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安全责任人必须现场督导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庐镇乡纪委给予其党纪处分。

4.盛祥水,大桥村文书兼营长,铁贵村民组村包片负责人,未切实履行所包片安全监管职责,对包片区域的危旧房拆除工程疏于管理,未有效制止现场施工人员不佩戴安全帽等违章违规行为,事故发生当天未履行现场检查工作,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庐镇乡党委给予其党纪处分。

5.朱月明,庐镇乡纪律监察委员会副书记,大桥村铁贵村民组乡包片负责人,未按照乡推进会要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没有按照要求对拆除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建议由庐镇乡党委对其诫勉谈话。

6.程俊武,庐镇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作为危旧房拆除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乡村包片干部在进行拆除施工时必须到场督促检查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施工人员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检查指导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庐镇乡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庐镇乡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各村、包片干部危旧房拆除工程监管督促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庐镇乡大桥村委会要认真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开展深入细致的隐患大排查工作,消除安全管理盲区和死角;认真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庐镇乡人民政府要切实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强化对辖区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促,强化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县住建局要严格对农民自建房、危旧房改造等项目的监管,强化建筑行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责任落实,强化监管,提升建筑行业本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

县安监局:

县纪委监察委:

县公安局:

县总工会: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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