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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3·7”氧气瓶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31日

【事故概况、经过】
            某年3月7日上午10:45左右,某制氧厂2只氧气瓶同时发生爆炸,现场3人中1人死亡、2人轻伤;3间216m2的气瓶充装间和气瓶检修间顷刻被毁;瓶号为260410的气瓶炸成3块(下称该瓶为1#瓶),碎片严重外翻扭曲(见图),3块碎片重量分别为26.8kg,11.7kg及16.2kg,局部剖口烧熔,瓶颈上部烧出一凹坑。瓶号为748888的气瓶炸裂(下称2#瓶),严重外翻,展成平板(见图),局部剖口烧熔;爆炸时,2位在现场的受伤者均见到刺眼的红光,他们的头发也均部分烧焦;1#瓶充装夹头部分烧熔,其进气铜管内径部分烧熔成不规则形状,内径扩大。2只爆炸气瓶无腐蚀表现。爆炸发生在B充装台,1#爆炸气瓶序号为15, 2#爆炸气瓶序号为14。
该制氧厂充瓶间有4个充装台,在B充装台气瓶充至13.2 MPa时,死者范某即关闭该充装台总阀3,开总阀2换到A充装台充氧,然后自北向南关瓶阀,当她关了约4瓶后,装卸工王某从门卫间去充装间,且自南向北关瓶阀,在他关到第6号位的气瓶阀、范由北关至第15号位瓶时,l#瓶和2#瓶同时突然爆炸;王和在现场的客户——拖拉机驾驶员叶某均见到了刺眼的红光。爆炸后两人均被压在由房顶落下的石棉瓦等物下,爆炸后厂方立即组织职工救出伤者送医院治疗。
            1#瓶的试验压力22.5 MPa,公称工作压力l5.0 MPa,原始瓶重54.6 kg,容积37.0 L,设计壁厚5.8 mm,由上海高压容器厂1991年3月制造。经向制造厂查询,该瓶瓶体材质为34Mn2V。
            2#瓶的公称工作压力15.0 MPa,原始瓶重59.6 kg,原始容积41.0 L,设计壁厚5.8 mm,由上海高压容器厂1986年2月制造,瓶体材质为42Mn2。
【事故原因分析】
        1  对气瓶最小爆破压力的估算
          (1) 对瓶厚测定情况:
              对l#瓶测厚6点,壁厚分别为:7.4,6.7,6.9,7.1,7.7,7.2 mm;
              对2#瓶测厚5点,壁厚分别为:7.7,7.0,6.3,7.3,7.0 cm。
          (2) 最小爆破压力估算:检查爆炸气瓶时,未发现影响强度的明显缺陷,故可按GB5099-85爆破公式进行计算,其结果如下:1#瓶爆破压力应大于等于53.6 MPa;2#瓶爆破压力应大于等于46.8 MPa。实际上,气瓶充气压力只有12.75~13.24 MPa,远远小于气瓶爆破应达到的最小承压值53.6 MPa和46.8 MPa,不发生化学性爆炸是不可能达到l#瓶和2#瓶的爆破压力的。
2  爆炸威力巨大,破坏严重
            这次爆炸使1#瓶炸成3块,瓶壁由内向外严重翻卷;2#瓶虽未炸成碎片,但自肩部至底部炸裂2处,且瓶壁展成平板;216m2的充瓶间及气瓶检修间的屋顶被完全摧毁,部分墙壁推倒,距爆炸点30多米的办公室窗玻璃部分被气浪震碎。这样巨大的爆炸威力,是充装压力为13.2 MPa条件下气瓶发生物理性爆炸所不可能达到的。据估算,l#瓶爆炸所释放出来的爆炸功,相当于其压力≥77.5 MPa所释放的爆炸功;2#瓶爆炸时所释放的爆炸功相当于该气瓶压力为62.78 MPa所释放的爆炸功。
            气瓶处于静止状态时,一般不可能多只气瓶同时发生物理性爆炸;而化学性爆炸则可数只氧气瓶同时爆炸(实际上爆炸是有先后的,但在极其短暂的瞬间,人们只听到1声爆炸声)。
气瓶处于静止状态时,一般不可能多只气瓶同时发生物理性爆炸;而化学性爆炸则可数只氧气瓶同时爆炸(实际上爆炸是有先后的,但在极其短暂的瞬间,人们只听到1声爆炸声)。
           3  爆炸时曾发生过燃烧
           (1) 2名受伤者均见证,在气瓶爆炸的瞬间,都见到刺眼的红光;
           (2) 2名受伤者的头发均部分烧焦;
           (3)  1#瓶瓶颈顶部被瓶阀爆破片处喷出的燃烧气体烧熔成尺寸约为16 mm×7 mm×4 mm的凹坑;
          (4) B充装台第15号位(即l#瓶)充装夹具夹头及进气铜管烧熔成不规则形状,内径变大。说明l#瓶瓶内燃烧后产生高温高压,窜向2#瓶及其南面瓶阀未关严的气瓶,但因从1#瓶向外窜气至2#瓶爆炸,其过程极其短暂,故未来得及烧熔更多的充装附件。
(5)爆炸发生在化学性爆炸特定时机之一——关瓶阀时。关瓶阀时的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提供了点燃瓶内的爆鸣性气体的能量。
            综上所述,这次爆炸多处发生燃烧,多处金属烧熔,爆炸威力巨大,2只气瓶爆炸瞬间所释放的爆炸功相当压力估算分别为77.5 MPa及62.7 MPa。
           4  对爆炸气瓶内可燃气体的推定
            虽然对B充装台爆炸气瓶同一批充装的所有气瓶的气体性质进行判别时未发现爆鸣性气体,但鉴于下述事实仍可推断2只气瓶形成氢氧混合,且都达到了爆鸣性气体的程度。
          (1)对l#,2#爆炸气瓶内壁进行认真检查后,未发现炭黑,如碳氢化合物燃烧不留下一点炭黑一般是不可能的,在极其短暂的瞬间,燃烧不留下任何炭黑的可燃气体只有氢气。
(2)在可燃气体中点燃能量最小的是氢气和乙炔,0.007 mJ的能量即能点燃氢含量为4.65%~93.9%氧气中的氢气;又鉴于乙炔气瓶的实际工作压力,如乙炔倒入氧气瓶内,其量也不可能很大,不可能产生如此大的爆炸威力。关瓶阀所产生的能量点燃氢气和乙炔气以外的可燃气体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引起1#,2#瓶爆炸的可燃气体应为氢气。
            5  爆鸣性气体形成过程的分析
            气瓶内的氢氧爆鸣性气体形成的过程如下:充氧前均压时,余压约为2~2.5 MPa的l#瓶内的氢气即窜向无余压或压力很低的2#瓶及其他气瓶,致1#,2#瓶在充氧后均形成了爆鸣性气体。
            一般而言,1#瓶瓶内的氢气不仅仅流向2#瓶,但由于B充装台第6至第13号位的8只气瓶在l#,2#气瓶爆炸时瓶阀尚未关闭,因此当l#,2#瓶爆炸后,这8只气瓶内的气体即排向大气,又鉴于这些瓶内窜入的氢气量少,远少于氢在氧中的爆鸣下限4.65%,且在爆炸3天后才对l#,2#气瓶同批充装的气瓶内的气体性质进行判别,因而未再查到爆鸣性气体。
【对策措施】
            (1)加强法规、标准的学习和执行。装有氢气的气瓶充氧是造成这次爆炸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加强对气瓶销售经营部人员、检验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的安全技术和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和 GBl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加强气瓶充装前的检验工作,对气瓶外表漆色与法定漆色不符,瓶内盛装气体与拟装气体不一致的气瓶,在未进行妥善处理前,严禁充装气体。
            (2)近年来,国内所发生的氧气瓶爆炸事故,较大部分是气体供应站这一中间商经营的气瓶。这次爆炸的l#,2#气瓶也不例外,因此,加强对气瓶供应站的安全审查和安全教育,是避免氧气瓶发生爆炸的极为重要的措施。
(3)根据气瓶爆炸威力可以确定:爆炸前装有氢气的气瓶为1#瓶,1#瓶大部分已无漆色,但在有的部位可见深绿色,底色为淡蓝色,瓶阀为氧气瓶阀,是一个漆色不规范的气瓶。GBl2135-8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规定:气瓶改装工作,应由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气瓶检验站有资格的气瓶检验人员进行改装,气瓶外表涂新漆前必须彻底清除旧漆,同时必须更换相应的阀门。
          (4)严格实施气瓶定期检验制度,确保气瓶外表漆色完好、清晰、规范;杜绝气瓶不按产权关系“大循环”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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