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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化公司“1.16”爆燃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09日

事故经过
某石化分公司炼油二部污水汽提装置3000m3 原料污水罐V821/B 原计划在2006 年10 月20 日检修中更换楼梯及平台板,但计划没有实施。该罐于2006 年12 月8 日投用,贮存大修装置的清洗液(硫化亚铁钝化剂清洗设备后的废液)。
2007 年1 月15 日上午,深圳某公司施工员持大修时的工单找炼油二部安全员朱某申请V821/A、B 楼梯及平台板更换的施工用火,朱某为其办理了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在“申请用火单位安全员意见”栏及“申请用火单位领导意见”栏里分别填上自己和工艺主管名字。施工单位当天完成了V821/A、B 平台中间部位的平台钢板割除。16 日9 时,深圳某公司施工人员卢某、李某、王某等5人继续作业。
某石化派监护人在地面监护,卢某和王某分别在V821/B和V821/A 罐顶割除平台钢板( 当日,V821/B 处于静止状态,液位4.22m,计848 m3,V821/A 罐为罐), 李某在V821/A 罐顶负责将割下的钢板吊至地面。10 时左右,王某割完平台钢板后下罐协助另外两名同事搬运栅格板。10 时54 分左右,V821/B 罐顶突然爆燃,罐顶被掀开,在V821/A 罐顶作业的李某被气浪推倒在V821/A 罐顶上,骨盆骨折;在V821/B 罐顶作业的卢某被掀开的罐顶(约12 吨)压在两罐之间的平台上死亡。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在动火时,将罐顶钢板割穿,引燃罐内油气,导致爆燃。
2.管理原因
企业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漏洞:
一是没有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集中动火、火票升级管理”的要求,违章开出二类火票。
二是作业票管理不严,在工艺操作条件已经变更情况下,没有进行危害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安全员严重违章代人签火票。三是监护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野蛮施工行为。四是大修计划执行不严谨,本该在大修期间完成的任务而没有完成,却在检修交出投用后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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