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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上岗 爆炸身亡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0日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地为惠民镇大泖村嘉善通新建材厂废煤渣堆场旁。

2003年10月5日12时30分左右,该企业职工许××(死者,男,52岁,惠民镇人)用打火机点燃气割气具,对废油桶进行切割。作业近1分钟,废油桶发生爆炸燃烧,底部脱离,许××身上着火,就地打滚,经同事扑救,将火扑灭,即送县第一人民医院,后转嘉兴中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许××从事此项作业已多年,对废油桶切割作业,应该也略知一些操作要求,此次气割作业,没有把废油桶盖打开,检查废油桶内装储情况,也没有把废油桶进行蒸汽处理或加水处理,而是违章作业,致使气割时废油桶的残油(液)经气割高温作用达到爆炸浓度,而引发爆炸燃烧。这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许××从事气割作业,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上岗。该企业对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没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事故现场无消防灭火器材和设施,切割作业安全设施不到位,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也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金属焊切割作业操作规程不完备。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化学爆炸。

五、事故责任

1、许××无证违章进行金属焊接切割操作,造成事故,在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嘉善通新建材厂没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六、处理意见

由嘉善县经济贸易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嘉善通新建材厂给予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整改意见

1、立即召开全厂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通报“10.5”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2、完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上墙公布。

3、落实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严格特种作业证操作制度。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5、加大对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设施,配备配齐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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