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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杨圪塄矿业有限公司聚福祥煤矿“5.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2001年5月8日15时20分,内蒙古包头市杨圪塄矿业有限公司聚福祥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一、事故经过
  5月8日早8时,20名工人先后来到井口,未开班前会,分工后分别上岗,除井上3人作业外,其余17名工人全部入井。11时,地面高压突然停电,造成全矿井停电。在12时10分高压来电,电工立即开启主扇,5分钟后向井下送电。14时30分,杨圪塄矿业有限公司技术科测量技术员张伟,在井下检查时看到采煤工作面4人装车、2人推车;南三楼掘进工作面2人在斜巷攉煤;北平巷掘进工作面有跟班班长、炮工、瓦检员和2名棚工在作业。14时40分,防尘工和技术员张伟先后升井。15时20分,电工冯军平首先在主井口发现了黑烟和煤尘喷出,随后又发现排风井口排出黑烟,随后是黄烟,不一会儿即变为白烟,并听到了爆炸声。冯军平立即切断井下电源,地面主扇仍保持正常运转。

  二、事故原因及分析
  1.直接原因
  (1)由于采用巷道高落式采煤方法,老顶为硬质石英砾岩,岩石硬度普氏系数为10,老顶不易冒落,形成采空区大面积空顶,CU2煤层沼气含量较大,采空区聚积大量的瓦斯。
  (2)高落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对采空区有足够的氧气补给条件。
  (3)随着采空区空顶面积的增大,受自然空顶面积限制和采煤活动的影响,顶板在错动冒落过程中,岩石相互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燃瓦斯。
  2.间接原因
  (1)聚福祥煤矿纳入杨圪塄矿业有限公司直接管理后,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一通三防”责任落实到人,而且委派不具备矿长资格的人员对仍按独立生产单位管理的聚福祥煤矿进行管理。
  (2)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聚福祥煤矿纳入大井管理后,未制定《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而盲目组织生产;杨圪塄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派驻安检人员,对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3)对高落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没有采取具体防范措施。聚福祥井在“4.21”事故后,明知采用巷道高落式采煤方法容易造成采空区大面积空顶,安全隐患严重,而未采取措施对采煤方法进行改进或制定顶板管理措施。

  三、事故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政府成立了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就有关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自治区政府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对事故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聚福祥煤矿生产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2)对3名跟班副矿长分别处以8000元罚款,并吊销矿长资格证。
  (3)对杨圪塄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处以10000元罚款,吊销其矿长资格证;撤销其杨圪塄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4)对杨圪塄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以8000元罚款。
  (5)包头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改制后的杨圪塄矿业有限公司归口管理单位,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给予分管副总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包头市对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6)给予包头市煤管局副局长行政记过处分。责成包头市煤管局局长向包头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7)对杨圪塄矿业有限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8)吊销聚福祥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

  ——摘自《中国安全生产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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