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花炮厂疏忽大意 引线起火大爆炸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炮竹厂违背炮竹生产管理规定,翻晒炮竹引线摩擦起火爆炸,烧毁炮竹引线约270万条,半成品鞭炮1165条,18名职工被烧伤,11人抢救无效当即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万多元。某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该厂厂长葛某提起公诉,某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葛某担任厂长期间,违反某自治区人民公社企业局1984年5月15日批准的关于该厂建厂后各种用房的批复。同年9月前让职工把540万条炮竹引线运进不够牢固的六号半成品仓库存放。同年9月5日该库被台风吹塌,引线全部被雨淋湿。同月7至13日,葛某在组织职工翻晒,包装引线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安排超过规定人数职工在仓库内包扎引线,并对职工违反规定穿化纤衣服和塑料硬底鞋进入仓库的行为,不坚决纠正。同时,对翻晒炮竹引线的场地没有组织人员清理和检查,没有将遗漏的引线收齐管好。在9月13日上午1O时,遗漏在四,五号仓库门口砖柱下的三扎引线经日晒后被风吹动摩擦起火燃烧,导致四、五号仓库内和晒场上的引线爆炸。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葛某身为厂长,不执行上级用房的批复,将炮竹引线存在不牢固的仓库,翻晒、包装引线,忽视安全,安排超过规定人数在仓库内作业;对职工穿化纤衣服和塑料硬底鞋进入仓库的行为不坚决纠正;翻晒炮竹引线不清理和检查场地,致使炮竹引线被遗漏场地,经日晒被风吹动摩擦起火燃烧,导致爆炸的严重后果。

葛某的行为表现符合《刑法》第115条所列举的,即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其犯罪性质应定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重大事故罪。某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14条提起公诉,某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予以定性和量刑是不恰当的。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执行炮竹生产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炮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必须严守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问题,出现漏洞,反映隐患苗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快速解决。以防酿成后患。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