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7日,北京开往丹东的K27次旅客列车京哈线K203+436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下行线759~761号接触线烧断,车辆大破1辆,中断下行线行车4小时20分,上行线行车1小时54分。
一、经过
2005年11月16日,K28次旅客列车到达入库,北京车辆段库检发电车绝缘良好,未发现任何异常。15时30分,K27次车底出库,17时30分,K27次由北京站正点始发。22时46分,发电车乘务员在山海关进行交接班检查,发电车各部运转正常。23时,发电车乘务员A到机房用巡检仪采集信息,并到2位侧门进行翻牌,但未对燃油炉间各部设备进行检查。17日零时,该乘务员第二次到机房巡检,仍未巡视燃油炉间。回到控制间后约5分钟,闻到发电车内有异味,但误判为是电加热器加热后产生的气味,没有引起警觉,也没有对发电车进行全面检查。又过了大约30分钟左右,控制间烟火报警器主机报警,便到机房进行检查,没有发现异常。回到控制间后,烟火报警器继续报警,才意识到可能是燃油炉间有问题,便到燃油炉间去查看。在接近燃油炉间时,发现燃油炉间门下部有浓烟冒出,从门玻璃往里看,发现燃油炉间内已经起火。由于燃油炉间与机后三位的宿营车相邻,便到宿营车取来一个2kg的灭火器,打开燃油炉间门进行灭火,无效后,又赶到宿营车找其他乘务员帮助灭火。找人返回来时,发电车火势已大,无法进入。
检车乘务长看到发电车内起火,火势危及到宿营车安全,且浓烟已冲入宿营车1位端,无法使用本车紧急制动阀,于是使用机后4位车的紧急制动阀停车。列车于零时50分停在K203+436处。
停车后,列车乘务人员使用灭火器继续灭火无效。为防止火势曼延至其他车辆,在车辆乘务员和运转车长的组织下,1时05分,将着火车辆与后部车列分离,拉开25m的安全距离。1时14分,将机后1位行李车与起火车辆分离,拉开30m的安全距离。经地方消防部门全力扑救,4时将火扑灭。
二、原因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和《空调发电车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燃油炉输油管漏泄处理不彻底,发现和处理火情不及时、不得当。
1.检修作业把关不严,为事故埋下了隐患。事故发生前三天,发电车乘务长向库检反映,发电车在运行中燃油炉有渗油现象,库检人员更换了燃油滤清器滤杯,对于渗油隐患是否彻底消除,从段、车间到乘检无人验收确认。车辆段对检修作业验收确认没有明确规定。11月16日K28次列车入库后,库检、乘检都简化作业程序,没有对渗油部位进行开盖复查,导致发电车燃油炉带病上线运行,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2.值乘人员责任心差、业务素质低。列车运行中,燃油炉因渗油发生火情,但由于值乘人员在巡视作业中,只检查发电车机房设备,漏查燃油炉间,多次错过发现和防止事故的最佳时机。在闻到异味后,值乘人员没有引起警觉,更没有找到隐患点,而是凭主观臆测做出了“电热器发热产生异味”的错误判断。在烟火报警器报警之后,不清楚指示灯显示所对应的探头位置,而是一味地到发电车机房去查看,使小隐患酿成了大事故。
3.应急处置不当,扩大了事故损失。火情发生之后,发电车值乘人员手忙脚乱,应急处理严重不当:一是没有迅速果断地切断油路;二是没有采取有效的灭火方法,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打开燃油炉间房门,助长了火势的蔓延;三是没有及时呼喊其他乘务员灭火,在独自灭火无效后才喊人帮助,火势已无法控制,扩大了事故性质,险些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教训
这起事故教训深刻,值得永远记取。
一是专业管理不规范。没有针对不同车型、不同型号的发电车燃油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燃油炉的质量管理缺少有效的卡控措施。
二是业务培训流于形式。一些职工培训考试成绩记录都是良好,但路局用同样的考题组织抽考就不合格,一遇到实际问题就不会干。暴露出职工培训不严格,理论与实作相脱节,学是学、干是干的“两张皮”现象。
三是基本作业制度不落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和措施,停留在表面上和口头上,没有真正落实到作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