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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6日

某焦化车间,在焊接一处管线连接处时,没有对距用火地点只有1.2m的污水井进行有效遮盖;动火前车间既没有到现场检查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又没有监护人在场,致使电焊火星落到污水井中,引燃井内的聚集的可燃气体,发生爆燃,并串入污水明沟,引发大火。请分析事故原因并指出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中哪些要素?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企业动火作业未严格执行动火六条禁令,动火前未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质进行清除,也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发生着火爆炸事故;
        间接原因:
        1、企业生产现场危险、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能辨识出污水井内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积聚,与火源发生着火爆炸危险;
        2、企业动火管理混乱,动火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未进行检测确认;
        3、企业动火管理混乱,未制定严格的动火管理制度及方案;
        4、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扎实,未能及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隐患,也未定期对地下沟、坑、槽等密闭(半密闭)空间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5、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动火作业现场风险认识不清,存在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5.6.2条款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5.7.1条款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5.7.2条款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5.7.3条款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5.8条款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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