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4日

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唐政发〔2016〕4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4
实施日期:2016-03-15

第一条 为加强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禁烧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全市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区域联动、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行政村(社区)具体落实的综合防控机制,加强巡查执法,把禁烧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第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禁烧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党委农工部门负责牵头、动员和督导,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和执法,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禁烧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悬挂条幅、农村有线广播、黑板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全面宣传禁烧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群众支持禁烧工作的自觉性。

第七条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环保或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公开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对于经查实的露天焚烧举报人给予500-1000元奖励。市委农工委、市环保局也要公开举报途径,对于举报的露天焚烧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地方查处,并对查处、奖励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加大对露天焚烧监管的问责力度,对于出现露天焚烧问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对于露天焚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疏堵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推广机械化低茬收割、粉碎还田,深耕深松等耕作技术,从根本上防止焚烧秸秆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4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