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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1日

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107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10-21
实施日期:2014-10-21

一、基础设施要求

  (一)工程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等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年加工能力不宜小于800吨,占地面积根据其加工能力和土地利用率确定。当土地利用率为100%时,占地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

  (三)有粉碎、脱水、筛选、包装以及添加安定剂等生产设备,并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场所机械电器安全规范》(AQ4111)等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四)有高位水塔、浸泡水池、沉淀池等安全设施。

  1.高位水塔。储水量不少于30立方米;

  2.浸泡水池。不少于2座,每座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储水量不低于100立方米;

  3.沉淀池。不少于2座,每座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储水量不低于8立方米。

  (五)成品仓库储存能力不宜小于50吨,单库的最大储存药量不超过10吨。

  (六)危险性工房安装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系统。

  二、加工安全要求

  (一)生产作业应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生产设备。

  1.粉碎机。不宜少于15台,设备参数:功率11—18.5千瓦,转速2940—4500转/分钟;

  2.脱水机。不宜少于3台,设备参数:脱水能力500千克/小时,转速1460转/分钟;

  3.抽水循环机(与粉碎工房配套)。不宜少于2台,设备参数:功率不小于1.5千瓦。

  (三)产品粉碎。应采用水中研磨工艺,粉碎机的磨盘采用碳钢材质。粉碎工房的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100千克。

  (四)产品脱水。应采用离心脱水工艺,脱水机可采用不锈钢材质,不应采用日晒、烘干工艺。脱水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50千克。

  (五)加安定剂。退役单基火药中安定剂含量减至1.2%时,应将安定剂乙醇溶液加入到已甩干的产品中,并充分搅拌。加安定剂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50千克。

  (六)产品筛选。可采用机械自动筛选或人工筛选工艺,筛选设备可采用不锈钢或碳钢材质。筛选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2台、定员1—2人、定量100千克。

  (七)产品包装。包装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员2人、定量100千克。

  (八)产品储存。待加工产品,去掉塑料密封包装后,放入水池中浸泡存放,水池危险等级为1.3级;加工后产品,按照《烟花爆竹 单基火药安全要求》(AQ4125)的规定储存,仓库危险等级为1.1-2级。

  (九)废水处理。加工产生的废水应进行2次沉淀处理。

  三、产品安全要求

  (一)产品的安全指标以及包装、检验、储运等符合《烟花爆竹 单基火药安全要求》的规定。

  (二)产品的购买和销售记录符合《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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