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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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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业务开展,加强对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风险抵押金业务,是指风险抵押金账户开立、资金存储、支取、信息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等业务和工作。

  第三条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指定的全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各市具体承办风险抵押金业务的宁夏银行分支机构为:自治区管理企业及银川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为民生支行,石嘴山市为大武口支行,吴忠市为吴忠支行,中卫市为中卫支行,固原市为固原支行。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账户和开户流程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账户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风险抵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通兑,只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不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无支取审批手续,不得办理任何支取业务。

  第五条  企业开立风险抵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有年检标志的副本;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企业法人身份证(由他人代理开户的,需要提供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有年检标志的副本;

  (四)管理或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附表一);

  (五)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六)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同时需要提供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企业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需提前刻制印章两枚。一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财务专用章”,一枚个人名章(方章)。财务专用章式样如下: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于企业开立账户并缴存风险抵押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表(报表样式见附表五)报自治区安监局,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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