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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10月29日

铝行业准入条件

发 文 号:发改委2007年第64号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9
实施日期:2007-10-29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保证职工安全,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铝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铝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铝矿山、冶炼、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对于确需建设的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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