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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青安监〔2009〕89号  来源: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5日

各产煤州(市)安全监管局,经贸委,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级达标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确保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省经委联合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产煤地区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积极组织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夯实基础,扎实推进,确保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产煤地区要按照《青海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要求,成立相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三、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领导机构,要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方案,确保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扎实开展。

四、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机构要定期检查和随即抽查相结合,严格现场考核,使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五、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煤矿,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对列入达标的煤矿未按期达标,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

    请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各产煤县(行委)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

 

附件:《青海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青海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坚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级达标的原则,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

(一)成立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一)。

(二)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确定年度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认定的煤矿企业,并及时下达给有关部门及企业。

(三)各产煤州(市)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会同各产煤县(行委)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简称地区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全省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都必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并按本办法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对具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条件并被省级领导小组列入达标计划的煤矿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本办法的要求,按照《井工煤矿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细则》、《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简要评定程序

(一)参加评级认定的煤矿企业按《考评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自评报告的情况和地区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其评定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省级领导小组会同地区领导小组,同时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组,严格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和《考评细则》,赴煤矿现场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为一级标准的煤矿,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核准;考核为二、三级标准的煤矿,由省级领导小组核准。通过核准的煤矿,由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省经委统一颁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证书并发放牌匾。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对已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核准的煤矿企业,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和《考评细则》,由省、州两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次数:煤矿(矿井)自查每月开展一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检查考评每季度开展1次;各地区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1次;省级领导小组每年进行1次。

(二)考核评定结果出现不一致时,以上一级考核结果为准。如:企业自评结果与地区领导小组考核不一致,以地区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为准;地区领导小组考核与省级领导小组考核不一致,以省级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为准。

(三)已通过评级核准的煤矿于次年元月份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凡不按规定上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省级领导小组依据检查考核情况以及地区领导小组的意见,作出被考核煤矿等级认定决定。对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限期达到;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煤矿予以降级,对不再具备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撤销其安全质量标准化称号。对二、三级煤矿达到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井工煤矿实际考核得分=各专业考核得分之和÷参加考核评分的专业个数,露天煤矿实际考核得分为各专业考核得分之和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井工煤矿

一级:矿井总分在90分以上,且通风专业得分在90分以上,其他专业得分不低于80分。

二级:矿井总分在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得分在80分以上,其他专业得分不低于70分。

三级:矿井总分在70分及以上,且各专业得分均在70分以上。

(二)露天煤矿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在90分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在80分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在70分以上。

第八条  井工煤矿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全有效,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其中,一级标准化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在1.0及以下,二级在1.3及以下,三级在1. 5以下。

凡年产量为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评定为一级矿井,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其死亡率可往前连续3年累计计算。

(三)采掘关系正常。

(四)回采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五)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且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了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六)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办法(实施细则)及奖惩制度。

(七)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无“三超行为”、超层越界开采、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瞒报谎报事故、抗拒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露天煤矿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准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一)证照不全或过期的,证照与煤矿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二)考核期内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三)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四)有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瞒报谎报事故、抗拒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按照本办法和《考评细则》的原则要求,制定符合本煤矿实际情况的考核评级实施细则,报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省级领导小组、地区领导小组在煤矿考核评级工作过程中,可一并参考执行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经费的筹措、管理办法,制定奖罚制度,确保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

第十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610日起施行。

 

附件:

1、青海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名单

   2井工煤矿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细则(请点击下载)

3、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细则(请点击下载)

  (注:露天煤矿边坡暂行规定、露天煤矿到界台阶生产技术管理暂行规定附后)

附件1

 

青海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长:贾师文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宋景涛  省经委副巡视员

  员:姚红林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处处长

        省经委行业指导处调研员

    赵宏民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处监察专员

李永平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

郭显世  青海省安全生产协会副秘书长

 

 

附件1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保证边坡稳定是煤矿正常生产的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及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为加强露天煤矿边坡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开展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各种地质条件及其它因素。

2)为采矿工程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定期发出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及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3)地质、测量、设计、施工与安监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不断总结经验,搞好边坡管理。

第三条  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灾害事故之一,安监部门必须做到:

1)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监察工作的议事工程,并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2)根据年度计划与设计以及边坡稳定的决定与措施,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做出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3)在检查中,如发现违反规定或出现滑坡险情时,有权责成生产、边坡管理人员与主管单位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险情及险情危及处的生产或工程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各矿应在矿长及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应包括地质测量、采矿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的边坡管理机构,从事边坡科研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测量

 

第五条  露天煤矿边坡不同区段可根据软弱结构面(包括软弱层面、节理面、断层面等)的发育程度、含水情况及其空间关系,划分以下三个基本类型:

Ⅰ型:稳定型

1)以坚硬岩石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或间距很大(>30米)。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大于露天最终边坡角,小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接近。

4)岩体构造简单,含水性差,透水性强,不影响边坡稳定。

Ⅱ型  基本稳定性

1)坚硬岩石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较小(15-30米)。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等于或稍大于露天最终边坡角。

3)软弱结构层(面)的走向与露天矿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大于30°。

4)岩体构造不复杂,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Ⅲ型  不稳定型

1)坚硬岩石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间距很小(<15米)

2)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走向夹角为0-30°。

3)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小于露天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4)岩体构造复杂,含水性强,或有井工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

第六条  各露天矿投产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测绘与勘探工作,确定边坡类型,提报工程、水文地质报告,其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的规定。

第七条  边坡岩移的观测工作,应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注意引进新技术、新仪器,研究新方法,若采用测量观测方法,其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测量规程》的规定。

第八条  在雨季及北方解冻前,对有滑动迹象的边坡,要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及地面永久建筑发生严重威胁的滑坡与滑坡迹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九条  对已出现的滑坡、有滑坡迹象及预计滑坡的危险区,都要进行岩移监测工作,监测可以采取专业小组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Ⅲ型露天矿必须设专门小组进行长期岩移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信息,不断总结经验。

 

第三章  设计

 

第十条  各矿的长远设计、阶段性设计或改选设计都应包括边坡设计内容及其费用。各业务领导机关审批上述设计时,应一并审批相应的边坡设计。

第十一条  年度采矿设计和各单项工程设计必须保证边坡稳定。特别是对Ⅱ、Ⅲ型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设计要包括边坡稳定计算与分析。如不稳定则应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设计,其工程费用要列入工程总概算中。

第十二条  边坡稳定验算,应采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计算方法、稳定系数值及其它参数。

第十三条  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施工,如需修改已批准之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计算分析,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排土场设计时,应根据排土工艺和对边坡稳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尤其是铁路运输、山坡排土场和实行内排的露天矿,都应进行必要的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五条  对于Ⅱ、Ⅲ型露天矿,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实际施工中注意分析。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签后存档,并报工程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  临近最终边坡或到界台阶的最后一个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掘工作,应做出单位设计或技术措施,各矿都要研究适合本矿条件的爆破参数,推广倾斜孔、小孔径预裂爆破技术或其它减震措施。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测量应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保证测量数据精度。

 

第五章  整治

 

第十九条  水是促进边坡破坏的主要因素,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需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如开凿疏水平巷,开挖拦截水沟,钻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

第二十条  在采掘场周围、坑内平盘上及排土场的必要地区,修设完整的防排水系统,并设专人管理,每年雨季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边坡完整,防止边坡垮落,禁止在到界边坡上采煤。如需采出部分残留三角煤时,应提出保证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报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回采。严格杜绝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擅自决定的乱采滥挖现象。如遇因此而发生的边坡滑落,要追纠当事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矿内明火,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对局部不稳定边坡,可以采取弱层炸破,滑体换填,边坡加固(扩坡、挡墙、抗滑桩、预应力锚杆、表面喷水泥砂浆)等措施,或不切弱层预留防滑煤柱的方法进行处理。同时各矿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新方法,引进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  台阶到界后,要清扫浮石,将台阶修整好,具体要求执行《到界台阶管理办法》。

 

第六章  边坡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边坡科研是露天矿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每年都应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定费用,进行边坡科研工作。

第二十六条  Ⅲ型露天矿应建立边坡试验室,开展系统的边坡科研工作;Ⅰ、Ⅱ型露天矿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工作。其方法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签定合同,实行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或采用互相协作等方式开展边坡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边坡科技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都应将边坡管理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每一至两年组织一次各矿和有关单位参加的边坡管理、科研成果经验交流会。有计划的举办边坡技术管理短训班、学术讨论会,大力推广边坡研究新成果,搞好刊物出版、资料交流工作,了解掌握国内外边坡管理新动态。

 

附件2

露天煤矿到界台阶生产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生产露天煤矿到界台阶有关工作的技术管理,防止到界台阶形成后出现片帮、滚块、着火、冲蚀等现象,影响露天坑下作业或地面设施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到界台阶是指达到设计规定最终开采境界的台阶。到界台阶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凡将在本年度内达到设计最终境界的台阶均应由矿设计部门在年度采矿设计(或计划)中提出到界台阶的设计图纸,并在设计说明书中由专门的“到界台阶”一章做出文字说明,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将达到最终境界的台阶范围(区间与标高用图与表说明)。

2)台阶要素的规定(段高、平盘宽度、台阶坡角等)。

3)对形成台阶的采矿作业要求,如穿孔、爆破、清除浮石、裂缝片帮等险情处理,水沟留段、残煤、火区、旧巷的处理等。

4)到界台阶的防护措施,如护坡或植被等。

5)对估计不稳地段的加固工程设计。

第三条  到界台阶范围内的残煤回采应严格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残煤回采技术措施进行,否则禁止回采作业。

第四条  矿承担到界台阶施工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到界台阶的施工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根据矿年度采矿设计的要求,具体编制将要到界的各个台阶的穿、爆、采技术措施。

2)按所编制的措施组织施工,以达到矿设计的要求。

第五条  矿应指定有关业务部门对设计的施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其职责为:

1)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险情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2)定期组织测量验收。验收工作包括室内图上检查(实测验收图与设计图对照)与现场检查(平盘上积存浮石与段坡上裂缝、片帮与冲刷等险情)。测量验收结果均应填入验收表,分别报有关业务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复查,确定处理措施,并组织处理。

3)验收发现的问题与险情处理完毕,经有关业务部门检查并在验收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后,将表分年装册归档。

4)建立相应的专门技术管理图表,定期填绘到界台阶情况。

5)矿安全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引进、推广新技术,诸如减震爆破、预裂爆破、斜坡清理,并及时总结经验,取得成果,在生产上推广使用,以提高到界台阶的施工效率。

第七条  各矿可根据本规定拟定管理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矿内各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责任制、技术管理办法,以利本规定的实施。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54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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