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评 说 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罐头生产、面粉、食品发酵、烘焙加工和食用油加工等企业,糖果、非酒精饮料、医药行业的非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保健品企业可参照执行。酒类、乳制品企业另行制定评定标准。
2.本评定标准共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146条考评内容。
3.在本评定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
5.在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部分中“专用设备(一)至(六)”分别列举了食品加工、罐头生产、面粉、食品发酵、烘焙加工、食用油加工等六类专用设备,每类专用设备均为30分,参评企业根据各自生产性质选择一类进行评定,其他类别不再评定、分数不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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