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无缝气瓶(含钢质无缝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不锈钢无缝气瓶和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焊接气瓶(含钢质焊接气瓶和不锈钢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液化二甲醚钢瓶)、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含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缠绕气瓶(包括小容积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含车用〕和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含车用〕)、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气瓶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