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标 准 号: GB 14194-2006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4194-1993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首都经贸大学、北京普莱克斯气体公司、广州气体厂、杭州气体厂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7-02-01
>
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5日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4.1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并有监督检验标记;
b)进口气瓶是否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d)根据GB 16804规定制作的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的名称及化学分子式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
e)将要充装的气瓶是否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
f)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g)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是否符合GB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气口螺纹应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气口螺纹应是外螺纹(右旋);
h)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当气瓶无剩余压力或有不明剩余气体时,应按4.3和4.4进行处理;
i)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j)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k)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l)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d)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e)将要充装的气瓶不是本充装站自有产权的,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f)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的;
g)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者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h)气瓶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
i)超过检验期限的;
j)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k)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l)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m)经过改装的气瓶。
4.3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及有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4.4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抽真空,之后如发现瓶阀出口处有污迹和油迹,应卸下瓶阀,进行内部检查或脱脂。确认瓶内无异物,按4.5的规定检查合格方可充气。
4.5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4.6 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运输的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应先送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7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8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轻轻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4.9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4.10 气瓶水压试验有效期前1个月应向气瓶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 充装
 
5.1 气瓶充装系统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50mm。校验周期不应大于半年。
5.2 瓶装气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a) 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2×10-2(体积分数,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10-2者;
b) 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10-2者;
c)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10-2者。
5.3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a)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应有记录)或妥善处理(应有记录)的;
b)用防错装接头进行充装时,应认真检查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充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是否相符,防错装接头零部件是否灵活好用;
c)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d)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和管道;
e)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7MPa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10MPa时应检查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f)气瓶的充装流量,不得大于8m3/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时间不得小于30min;
g)用充气汇流排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再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5.4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钢瓶的许用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