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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作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TSG R4001-2006
替代情况: 被 TSG 07-2019 替代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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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2月08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序报警器。

A5.2安全设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5.3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 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 17267-1998《液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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