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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SH3093-199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公工工程公司等
发布日期: 1999-04-15
实施日期: 199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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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28日


  基于典型工厂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考虑到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合纤行业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15。



  3 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等效半径

  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等效半径见表16。



  (三)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规定,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结果见表17。

  根据合成纤维企业生产特征,分别按单体、聚合物、纤维部分生产装置为单位,提出合成纤维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推荐值,见表18。

  表17中不产生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装置、如涤纶聚酯及纺丝、锦纶66缩聚及纺丝、丙纶纺丝等,其卫生防护距离按满足安全防火间距并留有充分余量的原则考虑,另外考虑到今后维纶不会有发展,因此上述几种不列入正文表2.0.1中。



 



 

  六 化肥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 特殊原则

  1 本标准所选择的典型化肥厂是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化肥厂(一化肥),该厂是由以渣油为原料生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装置组成的。该厂已连续生产10年,其生产工艺较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目前,该厂已建成以天然气为原料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的二化肥工程。厂区周围地势较平坦、开阔,以该厂为调查对象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依据,符合按最佳实用技术状态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原则,制定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具有代表性、安全性与先进性,可以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大型(年产30万吨以上合成氨)化肥厂。

  2 利用国内原有标准。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62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内容是沿用原苏联标准,即“氮肥生产的防护地带1000米、氨生产的防护地带500米”。另外,《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89有如下规定:对于工厂规模大于等于2.5万吨/年的合成氨,当平均风速为小于2m/s、2~4m/s或大于4m/s时,其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1600m、1000m或800m。

  以上标准值可供本次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研究中心参考。经查阅文献尚未见到国外有关同类标准。

  (二) 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化肥企业一般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且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选定其中排毒系数最大,且对下风向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无组织排放物作为主要污染物,制订本标准时确定以NH3作为特征污染物,因为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在氨泵房处的跑冒滴漏及罐呼吸会产生NH3的无组织排放。其最大容许浓度值见表19。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由于条件所限,无法用通量法及物料平衡法计算排放量,本次计算以地面浓度反推法求得NH3的无组织排放量。

  本次调查研究的数据来自1993年6月编制完成的《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第二化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应用气态模式进行反推,求其容许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所得无组织排放量平均值为3.62kg/h。

  尽管氨的感觉阈值较低,但由于其属于低毒性物质,所以将反推排放量的平均值3.62kg/h作为NH3的容许无组织排放量是合理的。

  3 无组织排放源的等效半径

  污染源为一矩形面源,其面积为1250m2,其等效半径r=(S/π)0.5=20m。

  (三)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建议值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当容许无组织排放量为3.62kg/h时,大型化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建议值见表20。



  2.0.2 厂址选择时往往遇到几户至十几户的零散居住区,当它们与装置区的距离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决定。

  2.0.3 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居住性建筑物,并应绿化。一般厂址及改扩建所确定的防护距离由所在地区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监察执行,如有违反此规定时应及时向上级及当地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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