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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SH3093-199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公工工程公司等
发布日期: 1999-04-15
实施日期: 199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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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28日

  2 具体规定

  2.0.1 制定本标准的通用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炼油、石油化工、合纤和化肥四个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分别说明如下:

  一 通用原则

  (一) 贯彻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石油化工企业工厂设计模式改革的精神,认真总结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几十年在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经验教训。

  (二) 以最佳实用技术原则为论证的基础,从石油化工企业特征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出发,以排查系数大,排放频率高,造成危害严重的污染源及污染物作为主要影响因素。

  (三) 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大多建设在平原及微丘地带,年平均风速度为2~4m/s。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本标准按小于2m/s、2~4m/s和大于4m/s三类风速分档考虑。

  二 计算方法

  制定本标准统一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Qc/Cm=1/A(BLc+0.25r2)0.50LD

  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石化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并且根据石化企业生产装置特点和卫生防护距离制定原则,大气污染源类别按Ⅱ类考虑。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表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Ⅰ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值。

   三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 特殊原则

  1 炼油厂按小于等于800t/a和大于800t/a两种经济规模划分,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因为炼油工艺、设备水平的提高,且采用硫回收及相应的尾气治理设施,原油含硫量已不是影响炼油厂无组织排放量的主要因素,所以此次修订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

  2 炼油厂装置(设施)按两类划分,第一类为排毒系数较大的,第二类为排毒系数较小的。

  (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炼油厂一般均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根据对五个典型厂调查分析,得出炼油厂废气污染源构成,见表2。


  其中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硫化氢、酚类和氨四种,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硫化氢、酚类的最大容许浓度见表3。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本次修订标准,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我们首先分析了1982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调查资料,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行复核。

  1982年曾对胜利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此次修订也把其列为主要污染因子。

  另外,此次只考虑工厂规模而不考虑炼制原油的含硫量,从而减少了制约因素。由于在环评中无组织排放源基本上带有一定的宏观性且具体实测数据较小,多半是根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推导的,因此各厂数据相差较大。但同1982年资料中源强数据相比,总体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见表4。



  酚主要来自污水处理场、延迟焦化装置的敞口水池,特别是曝气池是酚类逸散的主要构筑物。因此酚的逸散面积按污水处理场面积来考虑,面源高度2~3m。

  硫化氢主要来自硫磺回收装置,其逸散面积按硫磺回收装置面积考虑,面源高度为10m左右。

  根据现场实测结果反推的某典型厂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远远小于表4所列数据。如硫化氢仅为表4所列数据的20%~25%,酚类为40%~60%。

  基于典型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结合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5。



  (三)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而小于工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时级差为200m),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计算结果见表6。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推荐值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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