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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标 准 号: SY5855-1993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起草单位: 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技术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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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类别、等级划分、事故的统计范围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石油企业)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火灾、爆炸、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处理,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672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 644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3 术语
   a.伤亡事故:指石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b.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4 事故类别
   a.物体打击;
   b.车辆伤害;
   c.机械伤害;
   d.起重伤害;
   e.触电;
   f.淹溺;
   g.灼烫;
   h.火灾;
   i.高处坠落;
   j.坍塌;
   k.放炮;
   l.火药爆炸;
   m.油气爆炸;
   n.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o.其它爆炸;
   p.中毒和窒息;
   q.其它伤害。
  5 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分为死亡、重伤、轻伤。受伤程度划分标准见附录A(补充件)。
  6 事故等级划分
  6.1小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轻伤1至2人;
   b.直接经济损失一次1万元以下。
  6.2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轻伤3至10人;
   b.重伤1至2人;
   c.直接经济损失1万至10万元以下。
  6.3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轻伤11人以上;
   b.重伤3至10人;
   c.死亡1至2人;
   d. 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50万元以下。
  6.4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a. 一次重伤10人以上;
   b. 死亡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7 事故统计范围
  7.1职工范围
  7.1.1石油企业在册的全民职工、合同制职工。
  7.1.2石油企业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等。
  7.2事故范围
  7.2.1职工在生产区域(含野外临时住房)、工作场所(含机关及辅助单位)从事生产劳动和工
  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7.2.2职工虽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
  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7.2.3职工虽不是在生产区域内,但是在执行领导交给的任务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生产伤
  亡事故。
  7.2.4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
  的中毒事故。
  7.3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7.3.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a.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b.丧葬及抚恤费用;
   c.补助及救济费用;
   d.歇工工资。
  7.3.2善后处理费用
   a.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b.现场抢救费用;
   c.现场清理费用;
   d.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7.3.3财产损失价值
   a.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b.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7.4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及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GB 6721
  8 事故报告
  8.1符合事故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均应报告。
  8.2企业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对负伤休息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负伤事故或死亡事故,要填写石油企业生产伤亡事故登记表。
  8.2.1一般事故在8小时内上报到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8.2.2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和检察部门。企
  业主管部门立即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8.2.3特大事故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9事故调查
  9.1凡石油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石油企业自己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石油企业所在省市政府规定执行。
  9.2事故调查组织
  9.2.1小事故由大队(矿)单位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由厂处级单位负责组织。
  9.2.2重大事故由石油企业负责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并通知当地检察院。
  9.2.3特大事故由石油企业上级有关部门组织。
  9.2.4事故调查组应由各级石油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组织生产、技术、机动、劳资、监察、安全
  及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9.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9.3.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9.3.2确定事故责任者。
  9.3.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9.3.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4事故调查程序
  9.4.1现场处理
  9.4.1.1事故发生后,应首先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9.4.1.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9.4.1.3为抢求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9.4.2物证搜集
  9.4.2.1现场物证: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位置等。
  9.4.2.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9.4.2.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探试。
  9.4.2.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9.4.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9.4.3.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
  支付工资的形式;
   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动作(或
  位置);
   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9.4.3.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照明、温度、湿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g.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9.4.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9.4.5现场摄影
  9.4.5.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9.4.5.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
  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9.4.5.3事故现场全貌。
  9.4.5.4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9.4.6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
  位置图等。
  9.5各类事故现场都必须经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重大、特大事故,须经调查单位及公安、检察部门等勘察完毕并经同意后方可清理。
  9.6事故调查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调查完毕并做出结论。
  10 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应符合GB 6442第三章规定。
  11 事故处理
  11.1对事故责任者应按照责任大小给予处理。企业内部行政处分主要分:开除、开除留用察看、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通报批评,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另有罚款或行政处分并处罚款等。上述处理应按照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11.2因下列之一原因造成事故,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b.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c.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劳动纪律。
  11.3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单位领导(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责任
   a.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有关安全条例;
   b.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c.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d.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因缺乏安全知识发生的事故;
   e.设备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超负荷运行;
   f.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
   g.规章制度不健全,无规程作业;
   h.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设施;
   i.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j.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1.4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事故处理的审批和监督
  11.5.1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批
  11.5.1.1小事故应征得厂处安全部门同意。
  11.5.1.2一般事故应征得厂处级单位、局级安全部门同意。
  11.5.1.3重大事故应征得局、处(指总公司直属处级单位)级企业同意。
  11.5.1.4特大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11.5.2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
  11.5.2.1工会组织监督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处理事故。
  11.5.2.2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完成。
  12 事故归档材料
  12.1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事故资料:
   a.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e.物证、人证材料;
   f.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g.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i.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k.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l.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12.2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本单位也应存档。特大事
  故由局级企业报上级部门存档。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管理局存档,小事故由厂、处级单位存
  档。

  附录A
  受伤划分标准
  (补充件)
  A1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1.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A1.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A1.3人体要害部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A1.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A1.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A1.6手部伤害
  A1.6.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A1.6.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A1.6.3局部肌腿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可能的;
  A1.7脚部伤害
  A1.7.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A1.7.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可能的;
  A1.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A1.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上级安全部门审查确定。
  A2轻伤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伤害。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技术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苏江、李俊荣、张富均、王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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