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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91号公告发布,自2015 年8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4.6.5 (1、3)、5.3.2、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抗震设计的有色金属矿山、冶炼、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厂房的结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