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适用于为工业用途专门设计的缝纫机、缝制单元和缝制系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端开始(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000V或直流1500V,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
本部分不包括全部要求(例如防护、联锁、控制),这些要求是其它标准中保护人员免遭非电气危险所必要的。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干燥和洁净场所并且缝制干式缝料(如工业布料)的缝制单元和系统。对于在潮湿和污染场所使用的缝纫机单元和系统应采取更严格的措施,该措施需要制造商与客户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