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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 准 号: GB 13223-2003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3223-1996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3-12-23
实施日期: 200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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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15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尘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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