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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

标 准 号: AQ 1038-200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起草单位: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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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5日
4 产品分类
4.1 型式
4.1.1结构型式
乘人装置的结构型式为摩擦轮式,由电动机、减速箱或液压系统、驱动装置(包括驱动轮和机座等)、制动器、绳轮组(包括托绳轮、压绳轮、收绳轮和导向轮等)、乘人组(包括抱索器、吊椅等)、尾轮装置(包括尾轮、机座、张紧装置和导绳轮等)、牵引钢丝绳、安全保护装置、声光信号装置和电气控制系统等组成。
4.1.2乘人装置按运行方式分为:
a)双侧运行;
b)单侧运行。
4.1.3乘人装置按抱索器结构分为:
a)固定抱索器;
b)活动抱索器;
c)可摘挂抱索器。
4.1.4乘人装置按制动方式分为:
a)电液制动器制动;
b)液压站制动;
c)气动制动。
4.1.5乘人装置按张紧方式分为:
a)液压张紧;
b)重锤张紧。
4.1.6乘人装置按调速方式分为:
a)变频调速;
b)直流调速;
c)液压调速
d)交流电机;
e)开关磁阻。
4.2产品型号
乘人装置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MT/T154.8——1996的规定。
5检验要求
5.1工作条件
5.1.1隔爆型乘人装置工作时,周围空气中的瓦斯、煤尘等不应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睥浓度。
5.1.2非隔爆型乘人装置不应用于有瓦斯、煤尘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
5.1.3乘人装置应安装在空气温度0°C~40°C、相对湿度不大于85%(环境温度为20°C±5°C时),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的巷道内,应能防止液体浸入电器内部,无剧烈震动、颠簸,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工作。
5.1.4当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需要考虑到空气冷却作用和介电强度的下降,选用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制造厂和用户的协议进行设计或使用。
5.2基本要求
5.2.1乘人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2乘人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2.3隔爆型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的规定,且应经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进行防爆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5.2.4乘人装置的通用件、易损件、备用件应保证质量与互换性。
5.2.5凡本标准未予规定的机械加工和装配等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5.2.6在主机正常运转情况下,减速器使用寿命不少于5000h。
5.2.7用户应根据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地进行安装、调试和运转。
5.2.8乘人装置中使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最低值为6。
5.2.9乘人装置中使用的钢丝绳的插接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5.2.10乘人装置的驱动轮和尾轮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不应小于60。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将稳中有降相应的比值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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